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关于权要引用关系在审查过程中的修改探讨请教

发布时间:2024.03.25 江苏省查看:298 评论:6

假设案件A为:权1;权2引权1;权3引权2;权4引权3;权5引权3或4
此时,在修改过程中,可以将权5直接提到权1中?这样岂不是超范围了吗,为何审查员老师会让如此修改,如果审查员未提出这样修改,代理人可以进行类似的修改吗;

参照案件B:权1;权2引权1;权3引权1;权4引权2;
此时,修改:提权4到权1中,是不是必须要带上权2也到权1;
修改权3提到权1,直接提应该即无问题吧

疑问如上,请各位老师指点一下


分享(1)

收藏(3)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独权ABC,从权引用独权,新增d内容,该从权的范围是ABCd,而不是仅仅是d,提权属于原始范围,不超出专利法33条,前两天刚看过还记得

    2024/03/25 09:57 [来自安徽省]

    1 举报
  • 第2楼
    1. 假如权1是A,权3的附加特征是B,引权3的权5的附加特征是C,那么权5的实际范围就是A+B+C。
    2.仅仅将权5的附加特征C假如权1,形成A+C的范围是否可以呢?这取决于权5是真依赖于权3还是假依赖于权3,如果权5实际上是权3的进一步限定,那么至少需要将权3的一部分内容也放入权1,为权5提供基础依据;如果权5实际上可以完全独立于权3,而说明书又支持这样的范围,则可以单独直接将权5的附加特征C加入权1。
    3.如果审查员要求你将权5放入权1,大概率是要求你将权5的实际范围作为权1,即A+B+C。

    2024/03/25 10:19 [来自广东省]

    1 举报
  • 第3楼
    应该是可以的,只要引用基础没问题。

    2024/03/25 11:17 [来自山东省]

    1 举报
  • 第4楼
    A:修改超范围是指你修改后的权利要求是不是超出了原申请记载的范围,不是根据权利要求引用关系判断的,只有权1、5合并后的范围在原始记载上有就行,但这样修改还是需要做实质判断,还要考虑不清楚等问题。B:权1、2、4这种递引合并不用考虑不清楚超范围这些问题,如果不合并权2,就需要考虑不清楚、超范围等问题,

    2024/03/25 11:56 [来自广东省]

    1 举报
  • 第5楼
    最大的保护范围是原始独权,合并到权一只会缩小范围,何来超范围一说,既没有超出保护范围又没有超出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只要不缺乏引用基础,完全没有问题

    2024/03/25 12:56 [来自河北省]

    1 举报
  • 第6楼
    首先,对于超范围,权1的范围始终是最大的,在此基础后续无论怎么合并从权,均属于进一步限定,不会超范围;其次,如楼上所说的,对于这种情况,你应该考虑说明书是否支持的问题。

    2024/03/26 08:07 [来自湖南省]

    1 举报

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