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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OA答复时,合并权利要求,需要写上将原权1删除这句话吗?根据是啥?

发布时间:2023.10.18 山东省查看:982 评论:6

在OA答复时,合并权利要求,需要写上将原权1删除这句话吗?根据是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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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假如将引用权1的从权2作为新的独权,这种情况不叫权利要求的合并,权2可不仅仅包括附加技术特征,实际上还包括了引用的全部特征,因为“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这句话就意味着权2本身就已经包括了权1的全部技术特征,所以正确的说法是:将权利要求1删除,将权利要求2作为新的独权。

    2023/10/18 09:3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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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不删除会导致自引,属于保护范围不清楚的一种。

    2023/10/18 09:57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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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10-18 11:20:49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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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删除权1将权1内容与权2合并成为新权1,或者权2内容合并至权1中使成为新权1,反正审查员不管的,只要看到合并有创造性就行

    2023/10/18 11:09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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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考试要写清楚,工作中随便

    2023/10/19 11:31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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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两种修改说法对审查员来说都是一样的,审查员只看最后一次提交修改后的申请文本内容

    2023/10/19 11:55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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