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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万字干货深度探讨从专利代理人到知产律师的职业规划——兼谈专利代理人与知产律师的区别

发布时间:2023.04.04 陕西省查看:6170 评论:233

本文首发于个人公众号:财商知
作者:郑安迪律师
转载请注明作者出处。

笔者在两年前发过一个帖子《转行了,聊一聊知产律师与专利代理人的区别》,聊了一些知产律师与专利代理人的区别。后来考虑到自己对于律师行业也是初来乍到,对很多问题思考的不深入,加之这个帖子编辑底稿时不知怎的就不小心发了出去,整个帖子的质量个人都不太满意。后来团队里的工作也比较繁忙,这个帖子写了一半就没有更新下去。
最近重新回想起这个事情,觉得还是应该深入思考一下两个行业间的差异,好好聊一聊知产律师与专利代理人的区别,也算是给自己一个总结,于是便有了这个帖子,算是对这段经历的一个总结。

专利代理人和知识产权律师都属于专门从事知识产权工作的法律工作者,二者的工作内容既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又存在一定的相似性,因此也经常被知识产权领域从业人员拿来比较。

作为一个拥有多年专利代理经验和律所工作经验的知识产权律师,笔者结合这几年在工作中的见闻和经验,聊一聊专利代理人与知识产权律师的区别及职业规划。

一、浅谈专利代理人现状及误解

由于专利代理行业要求执业者具备理工科学历背景,而对法律学历没有相关要求,甚至仅具有法学学历背景的从业人员连专利代理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都不具备,导致本领域一般认为专利代理人并非专业的法律人士。在与客户、专利代理人、律师、审查员、法官及相关学者的交流中,笔者发现这种观点在国内已形成一种较为普遍的通识。

当然,笔者并不认可这种观点。尤其是笔者在接触一些涉外专利业务时发现,在一些国家,具备专利代理人资格是律师作为专利律师从事专利业务的基本要求,而专利代理人在积累了多年执业经验后通常会考虑就读法学院转为专利律师。这些国家通常需要通过律师事务所递交专利申请。因此,很多来自这些国家的外内申请人潜意识中通常默认专利代理人即为专利律师。以美国为例,尽管专利律师的收费普遍高于专利代理人,但多数申请人仍倾向于通过专利律师提出专利申请。当然,这也与美国专利代理人的注册现状有关。截至20233月,美国注册专利代理人仅13299人,注册专利律师则为36877人(https://oedci.uspto.gov/OEDCI/)。不难看出,在美国,专利律师的数量远大于专利代理人总数。

一般而言,我国知识产权律师主要从事知识产权法律咨询、非诉和诉讼工作,除专利相关诉讼、非诉业务外,还可能涉及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等领域。而我国的专利代理人则主要涉及代理专利、商标和软件著作权的申请、注册、登记工作。由于国内已经取消了商标代理人的资质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目前仅对于市场主体从事专利申请业务存在资质要求。就业务难度和技术含量而言,专利申请的申请难度和注意要点确实远高于商标和软件著作权。

不论如何,由于绝大多数专利的审查过程不涉及口审及身份验证问题,想要通过签名责任制等方式禁止无资质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基本不可能实现。这一点似乎与律师执业大相径庭,然而事实却并非如此。由于在诉讼业务中,庭审开始时法官必须验证律师的身份及委托代理手续,这使得无资质人员难以通过律师名义从事诉讼业务。而专利代理工作与律师的非诉业务(即“非诉讼的业务”)十分相似,非诉业务同样不涉及律师的身份验证问题,因此也很难全面禁止无资质人员从事相关事务。

因此,本文讨论的专利代理人,除了那些已经具有执业资格的执业专利代理人外,还包括各专利事务所及知识产权公司从事专利代理工作的无资质人员(在一些知识产权公司中,无资质人员通常被称为“专利工程师”,本文不作区别)。

如前所述,由于行业内充斥着大量的无资质人员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且难以全面杜绝,致使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以及低质量的撰写水平在行业内仍占据主导地位,以专利诉讼为主导的高质量专利市场活力尚未被激活,目前国内对于专利代理的认可程度普遍偏低。这种现象和误解在低质量的专利申请中尤其常见。在笔者接待过的当事人中,不少申请人形成了“专利申请文件属于八股文”、“专利申请没什么技术含量”、“专利取得授权就能得到保护”等错误认知,进而表现出对于专利代理劳动价值、代理费用报酬等极大的不认可,以及对于专利代理人人格的极不尊重。

因此,笔者作为一个从事过多年专利代理工作且具备执业经历的前专利代理人。在本文的第一部分,首先想要纠正各位已经形成的一大误区,即专利代理人在法律的专业性上不及律师。

在笔者入职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前,笔者也存有这种专业能力方面较律师遥不可及的误解,尤其是当今社会普遍对于律师形成专业、严谨、收费昂贵的印象,非法律人士容易默认律师属于高端职业,进而在律师面前自惭形秽。

但随着笔者接触过的知产事务越来越多,笔者在实践中发现绝大多数律师乃至知产律师在《专利法》方面的法律储备远不及执业专利代理人。

从根本上而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考核的是受试人的法学素养和知识广度,而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则注重于知识产权法律尤其是《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

相关考试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两种职业对于职业资格的考量因素。例如,律师开展律师业务可以从事并购重组、投融资尽调、企业合规、劳动人事、税务筹划、反垄断调查、保险信托、房地产建工、能源环保、电子商务、婚姻继承、交通事故及刑事、行政等一系列律师业务,除部分专注于某一业务领域的专业律师之外(如本人主要从事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领域),还存在大量有什么业务就做什么业务的万金油型律师。因此,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各项法律各自占据一定的分值比例,通过考试体现的是受试人对于我国法律的整体认知情况;

而在专利代理人的日常工作中,专利代理人主要面对的是发明人、IPR和审查员,其业务内容集中于专利本身,业务方向十分明确,对于《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审查指南》要求一定的知识深度,而对于其他相关法律的储备水平要求不高。

这种专业方向上的区别,致使许多专利代理人在专利法的认知和运用上远超普通律师。然而,受社会认知影响,许多专利代理人在面对律师时对自身专业能力不够自信(笔者在真正从事律师业务前亦是如此)。因此,笔者想提醒各位专利代理人注意的是,各位专利代理人在通过资格考试时对于专利相关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已经超过了99%的律师,且随着实践经验的不断积累,许多资深专利代理人在专利相关法律事务中已经能够独当一面。只是,由于专利代理人的工作内容过于单一,多数专利代理人对于未接触过的其他法律事务容易产生一种天然的、对于未知事物的恐惧感和焦虑感,如果不能突破这种对于未知的恐惧和焦虑,那么一个专利代理人即使再怎么资深,也很难在业务领域上取得突破。这也是许多专利代理人感觉工作不了几年就已经遇到职业瓶颈的原因之一。

可能会有代理人朋友认为,以上内容都是从个人认知角度谈及专利代理人在专利法领域相较律师在认知深度上的差别,没有相关事实,那么本人接下来举一个与专利代理人密切相关的法律变化。

2012年,我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取消了公民代理制度。在此之前,绝大多数公民都可以基于公民代理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当事人委托的民事诉讼。修改后,只有“(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有资格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法》修改后,一些资深的专利代理人、学者通过发表学术著作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认为专利代理人在代理专利民事、行政诉讼案件中具有一定的专业优势。

举例来说,在专利复审、无效的行政案件中,绝大多数案件仍然主要围绕是否满足专利三性、是否符合保护客体、说明书是否充分公开、权利要求是否清楚、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等方面展开,审理思路和争议焦点一般与复审、无效程序的差异不大,凭借专利代理人的能力完全足以胜任工作。专利代理人对专利三性、充分公开等关键法条的理解相对于律师更为透彻,在日常反复答复审查意见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实践经验,对技术方案及技术细节的掌控更为精确,且更擅长于科学推理、文献检索和事实认定。而这些方面恰恰是普通律师乃至知识产权律师所欠缺的,相对于专利代理人,多数律师更擅长于组织证据、法律论证、法律和事实的结合以及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问题,而这些问题往往难以触及复审、无效行政诉讼案件的争议焦点和争议技术的本质。

因此,知识产权律师代理复审、无效行政诉讼案件未必优于资深专利代理人。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各地普遍反馈的问题及司法现状,建议中华专利代理人协会公布诉讼代理人名单并公示。这个制度从2016年代理人协会公布第一期诉讼代理人名单起,至今每年都会不断更新和公示代理人协会推荐的诉讼代理人名单。代理人协会推荐的诉讼代理人制度不属于公民代理,而是属于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的第(三)项情形下的“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由此可见,专利代理人从事专利相关民事、行政诉讼其实是一种得到了官方认可的委托代理关系,只不过这种代理方式相对于律师代理专利诉讼对大多数当事人较为陌生,在我国绝大多数地区未能得到普遍认可。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专利代理工作不仅是一项极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而且在专利申请及无效领域,专利代理人的专业技能要远高于普通知产律师。可惜的是,受社会一般观念影响,社会公众普遍对于专利代理人的接受和认可程度不如律师,而且这种观念在短期内不会消除,这也是专利代理行业的悲哀之一。

笔者曾经看到过这样一种观点,即认为专利代理人属于铸剑师,而知识产权律师属于剑客。铸剑师虽然能够铸造出绝世好剑,但是未必能够用好这一把剑;剑客虽然不懂得铸造原理,但剑客只需要潜心修炼武功心法,用好铸剑师铸造的绝世好剑,就能做到无往不胜。

这种说法虽然极具浪漫色彩,但是笔者不能完全认同。仅就专利代理人的工作而言,好的专利代理人确实有能力打造出一把极具杀伤力的武器,但是普通知产律师未必能够运用好这把武器。就笔者了解到的知产律师行业现状,我国知产律师仍以法学背景的律师为主,且有不少律师以商标、著作权、竞争纠纷为主要执业领域。离谱的是,有的律师将专利申请文件视为八股文,对于专利代理的专业程度嗤之以鼻。笔者不太清楚部分知产律师的这种无知、傲慢与偏见是如何形成的。面对这样的知产律师,笔者也只能感叹,在律师行业,仍存在大量的律师不具备低质量专利与高质量专利的鉴别能力。

因此,一名剑客就一定能够使得好铸剑师打造出的绝世好剑吗?现实是,和经典武侠小说里的情节一样,许多剑客可能根本就配不上这样一把绝世好剑,因为有的剑客连武器的好与坏都分辨不来。由此看来,学会分辨一篇专利质量的高与低应当成为专利律师必须掌握的基本功底,部分国家将专利代理人作为专利律师的预备阶段并无不妥。

二、专利代理人的弱点

基于本文第一部分分析,笔者倾向于认为专利代理人与专利律师的区别主要在于职业发展阶段和视野上的差别。换言之,全面接受正规培训且经历过充足实践训练的专利代理人,只需要进阶学习一定的诉讼相关法律法规,便足以胜任专利诉讼的多数工作。

相反,由于我国大学本科普遍设置法学专业,且法学专业属于文科专业,即便是法学中的知识产权方向,仍不真正涉及理工科的技术研发工作,有能力读懂技术方案的律师寥寥无几。而专利代理人多出身于理工科背景,有的专利代理人拥有多年的企业研发经验,在理解技术方案并抓住技术细节方面具有先天性的优势。

但就司法实践反映出的诉讼表现而言,专利代理人代理专利诉讼案件时,在组织证据、质证、发表代理意见、事实与法律的结合及程序性问题等方面不如执业律师。这与专利代理人不熟悉诉讼程序、业务方向过于狭窄有一定的关联。

根据笔者观察,专利代理人相对于执业律师,存在的弱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对于未知领域的恐惧、焦虑和不自信

如前所述,由于专利代理人的工作内容主要集中于专利申请和无效程序,专利代理人对于未知领域的恐惧和焦虑是普遍存在的。而律师群体在诉讼领域通常给当事人塑造出一种专业、可靠的职业形象,不熟悉诉讼程序的专利代理人面对这样的对手,在一个对手擅长而自己不擅长的领域,会自然而然感觉到自惭形秽,对于诉讼活动形成一种天然的不自信。

在一些双证所中,专利代理人可以设法以代理人或者旁听身份参与学习一些诉讼活动,切身参与庭审活动对于消除恐惧、焦虑和不自信有着很大的帮助。然而对于绝大多数非双证所,这样的机会是不存在的。尽管也可以通过庭审公开网等网站学习庭审直播、录像,但是观摩录像与身处法庭、坐在原被告席出席诉讼活动的感觉完全不同。所以专利代理人很难有机会消除面对律师时天然的自卑感。

此外,这种面对未知的恐惧和焦虑会蔓延至其他业务领域。对于很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非诉业务(例如对技术转让合同及专利权转让合同的审查、专利转让和许可谈判、专利相关风险评估、协助企业构建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等),专利代理人在充分学习相关法律的基础上,是完全有能力胜任相关工作的。但因专利代理人的视野没有打开,仅钻研于专利代理这一单一领域,而对相关法律的了解不够,且社会公众普遍认为律师的法律素养高于专利代理人,致使多数专利代理人对于未知领域缺乏信心,进而放弃了对相关工作的探索和尝试。

换言之,专利代理人普遍存在的这种不自信,不仅使专利代理人自身丧失了很多尝试新业务的机会,也会阻碍专利代理人探索和学习专利法相邻法律法规,进而使专利代理人局限于专利申请和无效程序难以突破,逐渐走向固步自封的瓶颈。所以,我把这个弱点放在第一点来谈,希望能够引起各位专利代理人的重视。

法律思维和法律素养的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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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资格和身份的限制

笔者向来认为,“资格”属于个人或组织能否达成目标的必备条件之一。资格虽然不能产生价值,拥有某项资格不一定有机会出人头地,但不具备某项资格意味着个人或组织连踏进某一领域的入场券都拿不到。能力的高低可能是1100的差别,而资格的有无则是系数10的区分,如果不能实现从01的质变,无论多大的数字乘以0都还是0

换言之,社会公众对于律师职业能力和社会地位的认可,是律师群体共同努力达成的结果。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即便是那些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法律工作者或实习律师,也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业务。因此,在我国,无论是法律服务公司、知识产权公司还是专利事务所,其提供法律服务时,相关工作者在身份上与律师存在差别,客户接受法律服务也能够感受到其他法律工作者与律师在工作中的差别。

专利代理人虽然同样设有执业资格,但是现有制度无法杜绝无资质人员从事专利代理事务,且高质量专利市场目前也尚未被激活,致使国内专利申请仍以低质量申请为主,委托人对于专利代理人这一职业的专业能力认可程度普遍不高,只有极少数的优秀专利代理人能够通过高质量的服务获取到委托人的由衷认可。

正因为专利代理人与律师在社会认可程度上存在这种差别,专利代理人其实很难突破专利领域开展其他法律服务。也就是说,虽然笔者认为许多专利代理人完全有能力通过学习胜任知识产权法律相关各类工作,但因为许多专利代理人不具备律师身份,完全没有机会向客户拓展这些业务。

法律储备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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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和案例检索技能不足

专利检索是专利代理人必须精通的基本功底,在日常从事专利撰写修改过程中,确定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区别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关系到权利要求如何划定技术特征和保护范围。如果专利代理人在起草权利要求书前未通过检索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那么其撰写的权利要求就很有可能写入大量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无关的非必要特征。这些非必要特征会导致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无意义地受到限制,专利代理人通过专利检索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核心目的就是剔除掉这些非必要的技术特征。一项高质量的专利申请文件的撰写需要以大量的专利检索为基础;在无效程序中,发起无效请求一方的专利代理人往往需要扮演审查员的角色,通过检索对已授权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等发起挑战,对于专业代理人的检索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可以说,一个合格的专利代理人,必然是精通于专利检索的。

与之类似,在律师深入了解一项法律咨询或一个诉讼案件的具体情形后,律师很可能通过法律或裁判文书检索找到相对应的法条和司法案例。首先,对于一个法律问题的解答,律师与普通社会公众的主要区别即体现在其给出的解答一般应当做到有法可依,通过检索并找到与案情相适应的法律条文,有助于当事人对于律师办成委托事项更具信心;其次,我国法律门类众多,很多司法实践还涉及到司法解释及各部门规章,一名律师很难面面俱全、对于任何法律都了然于胸,诉讼活动亦不是比拼两方律师谁对于法条背诵得更为熟练。对于委托事项进行类案检索,可以直接通过裁判文书关注各法官审判思路下主要适用的法律条文、双方举证情况、以及法官的一般论证思路,对于律师办理委托事项具有很大的指导意义;此外,非法律人士可能对法条的理解不够精准,但多数委托人对于案情的理解和共情能力较强,提供类似案例有助于委托人结合案情了解法官的审判思路,并对可能达成的诉讼结果产生预期。

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和案例检索技能不足,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专利代理人日常工作很少涉及案例检索,因而检索经验和技能长期难以得到实践训练;二是专利代理人通常不具备专业的裁判文书检索工具,目前市面上比较好用的裁判文书检索网站均属于收费网站,这一点与专利检索比较相似。最高人民法院建立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的检索功能及响应速度与第三方建立的收费网站存在一定差距,甚至在易用程度上远不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的PSS专利检索系统。

当然,以上不足均与专利代理人的工作内容及性质存在很大的关系。由于我国专利代理人不属于进阶为专利律师的前置阶段,且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改革后,新入学的非法学专业毕业生不再具有报考资格,这对于专利代理人的职业发展是很不利的。但对于那些规划或者已经转为知识产权律师的专利代理人,认识到自身的这些不足对于做好从专利代理人到知识产权律师的角色转变工作是很重要的。

三、专利代理人的优势

尽管相对于法学毕业生,专利代理人在法律素养、法律储备、法律思维等方面存在较明显的欠缺,但这些缺点不足以导致专利代理人在角色转变完成后不能成为一名称职的知识产权律师,反而是资格问题对专利代理人向知产律师转变的影响较大。以下谈一谈笔者认为的专利代理人相对于没有从事过专利代理事务的律师的竞争优势。

对专利文件的理解能力

如前所述,专利代理人以理工科学历背景为主,而律师多出自于法学专业。专业背景的差异导致绝大多数律师不具备技术方案的解读能力。换言之,如果没有经受过专门性训练,绝大多数律师根本无法理解专利文件。且专利文件的组成形式本身比较晦涩,在深入学习专利申请文件组成并对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等文件间的关联性形成深刻的认识之前,即使对于那些具有理工科专业背景的从业人员,如果不具备三年以上的专利代理实践经验,也很难理解权利要求为何以何种形式划定保护范围、一项权利要求如何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如何满足专利法关于充分公开的要求等实务问题。这些问题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中尤为常见。

笔者认为,充分理解专利文件是做好专利诉讼不可欠缺的基础条件。实践中很多律师由于不能理解技术方案,对于专利各文件的独立性与关联性完全不懂,造成很多案件中的代理律师基于文义解释“抠字眼”式的争辩专利法条文和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落入了与专利代理人过分注重事实争辩相反的另一个极端。

举例来说,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中引入了“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虚拟的人,笔者接触过的绝大多数知产律师(乃至很多专利代理人和审查员)教条式地将这个虚拟的人理解成一个教条的机器人。在他们错误的概念里,法官或审查员代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这一视角评价专利时,处于一种非黑即白的状态。这种教条式的理解很容易导致律师或专利代理人对创造性、充分公开等关键法条产生错误认识。而专利代理人处理过的审查意见越多,越容易理解审查员也是基于自身一个活生生的人的心智,出于内心确信,代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评价专利是否满足创造性、充分公开等要求,而不是一个输入几项参数条件就对应输出处理结果的机器人(关于这一点,以后有机会再展开来讲,限于篇幅,本文不再展开)。

因此,不能说律师不理解技术方案就一定不能做好专利诉讼。但是正确理解技术方案,并对专利法形成深刻认识,一定可以比大多数律师在专利领域做得更好。

逻辑推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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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检索能力

前文虽然提及,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和案例检索能力训练不足,但是一名合格的专利代理人必然精通文献检索。在知识产权领域,专利检索是从事各项专利事务的基础技能,甚至基于专利检索实现的情报检索可以上升到企业的发展战略层面(国内这方面还没有达到起步水平,暂且不表,以后有机会再聊)。尤其是关于如何通过构建检索式兼顾检索结果的查全率和查准率、如何修改检索式对检索结果进行有效降噪等技巧,对于未经受过专门训练的非专业人士极具挑战。

法律和案例检索相对于专利检索在原理上没有区别,甚至,由于裁判文书不像专利文件那样设有著录项目和IPC分类号等,目前市面上主流的裁判文书检索网站不能像专利检索那样进行检索式检索。虽然最高院也在推动类案类判,鼓励当事人及律师提交案例检索报告供法官参考,但就笔者接触过的裁判文书检索报告而言,类案检索报告的专业性和严谨程度较专利分析报告存在比较明显的差距。

实际上,法律和类案检索的复杂程度不比专利检索,且两种检索方式在原理上没有本质差别。对于擅长构建检索式进行专利检索并通过改进检索式等手段对检索结果进行降噪的专利代理人,如果有机会使用较为专业的商业检索工具,其法律和案例检索能力通过一定的训练即可快速熟练。专利代理人在这方面的实践欠缺不会成为其向知产律师转变过程中的主要阻力。

对各类知识产权的认知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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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事物的接受和学习能力

专利代理人工作需要面对层出不穷的新的想法和新的技术,对于新事物的接受和学习能力相对较强,这一点对专利代理人完成向知产律师的转变非常重要。专利代理人的学习能力有助于其在角色转变过程中快速学习并克服前文列举的各项不足。同时,由于法律自身也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律师需要不断更新和学习新的知识,这项学习能力将在律师的职业发展中持续发挥作用。

此外,从前一直流传有“非法本比法本更容易通过司法考试”的传说。原因在于很多理工科毕业生具有很强的学习能力,且非法本准备司法考试时,容易结合社会经验对法律条文理解学习。而法本面对法律条文可能联想到各种法学理论,进而难以基于文义解释精准把握法条本身(姑且不讨论这种说法是不是一种托词)。

总而言之,不论是为了通过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还是为了更好的完成从专利代理人到知产律师的转变,专利代理人保持和锻炼对新事物的学习能力都是极重要的。

四、专利代理人与知产律师的主要区别

在本文对专利代理人向知产律师转变的执业规划给出建议前,笔者想再简单总结一下专利代理人与知识产权律师的主要区别,这将有助于理解如何更好地实现该职业规划的转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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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专利代理人身份确实不如律师身份更有优势。一方面是大多数客户对于律师较为尊重,但部分客户可能不太尊重专利代理人;另一方面,律师的法律储备较为广泛,更具诉讼经验,容易维持专业形象。而专利代理人的法律储备集中于专利相关法律领域,缺乏诉讼和谈判经验,重实体而轻程序,对于未知业务领域自信心不足,容易给他人造成“不如律师专业”的职业形象。此外,由于专利代理人工作内容单一,在业务和案源开拓方面难以得到锻炼,多数专利代理人在具有一定工作经验后容易遇到发展瓶颈。

五、专利代理人向知产律师转变的职业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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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问题

1、从专利代理人转为律师需要哪些准备工作?

答:必须具备法律职业资格。律师行业与专利代理不同,无资质人员很难浑水摸鱼(掌握大量客户资源者另当别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素有“天下第一考”之称,考察的法律领域宽广,备考难度远高于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

2、专利代理人转为律师的时间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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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专利代理人是否有必要转为其他领域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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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如果要进入律所实习,有没有推荐的律所?

答:专做知识产权业务的精品所或者一二线大所的知产团队都可以考虑,不推荐专门做(商标/著作权/民间借贷等)批量诉讼的小所和知识产权业务不多的大所。目前大所对于熟悉专利业务的双证律师普遍还是有需求的,但如果只是为了挂证实习而进入不做知产业务的团队,实际上对于个人的发展没有太大帮助,且专利代理职业经验在处理其他法律事务时也没有明显的优势

由于律所多采用合伙制,每个律师团队都相当于一个自负盈亏的小型公司。律所各团队间虽然也有合作,但实习律师主要从事的仍然是身处团队的业务,因此团队选择的重要程度要高于律所本身。如果有机会,建议多了解所应聘团队领导个人情况及风格,注意自己与团队领导的人和性,避免被PUA,少走弯路。

5、还有哪些因素对于专利代理人向律师转变的转型期影响较大?

答:个人认为是案源。律师行业是一个比专利代理更为内卷的行业,律师事务所面试时普遍考虑的一个问题就是面试者是否可能拥有稳定的案源。如果专利代理人有条件开发独立案源,那么可以较轻松的度过职业转型期;如果自身没有充足的案源资源,专利代理人的转型期会面临收入上的巨大落差,经济压力较大,可能需要依附于团队,逐渐积累客户资源。

6、知产律师是否真的比专利代理人收入更高?

答:律师是一个内卷严重的行业,职业收入的上下限差别极高,手握资源的资深律师与白手起家的菜鸟律师可能身处于冰火两重天的境地,资深律师的收入可以轻易超过资深专利代理人,菜鸟律师则可能连自身生存都有问题。

但是,专利代理人转为知产律师也有一定的优势:首先是问题3已经提到的进入壁垒,该壁垒对于降低行业内卷存在一定的屏蔽效应;其次,专利代理人转为知产律师后,如若感觉律师行业不如专利代理行业,可以考虑转回专利代理人,对于自身职业发展的影响不大;再次,专利代理人转为知产律师后,仍能通过介绍或协助等方式帮助客户完成专利代理事务,并非完全没有机会接触专利代理业务,且双证所的知产律师可以同时作为专利代理人执业;最后,虽然知产律师初期收入不如专利代理人稳定后的收入,但笔者对于知识产权行业的发展还是比较看好的,随着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不断提高以及惩罚性赔偿的逐渐普及,未来国内可能会迎来一个知识产权诉讼的爆发期。而且就工作氛围而言,律师工作比专利代理人工作更容易令人喜欢,即使职业初期收入较专利代理时期有所降低,律师执业也容易令人坚持下去。

 

以上拙见,是笔者总结的从专利代理人到知产律师职业转变的职业规划和建议,一一列出供大家参考。希望有志者都能早日实现自己的理想和梦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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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注:笔者于2017年通过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因此习惯将后来改名的专利代理师称呼为专利代理人。从民法典和民事诉讼法角度来看,专利代理本质上属于民事代理,专利代理人在民法范畴内即为代理人,且Patent Agent是国际对专利代理人的通用称呼。因此,笔者仍然较为习惯使用专利代理人,以上称呼无特别的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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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现在一个现象是律所的招聘信息里往往要求之一是法本…非法本在找双证律所时比较艰难…

    2023/04/04 13:29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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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膜拜大佬,感谢分享

    2023/04/04 13:57 [来自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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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回复

    2023/04/04 14:2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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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膜拜

    2023/04/04 17:3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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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谢谢

    2023/04/04 17:56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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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学习了

    2023/04/04 18:2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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