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驳回的商标是否适合适用“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力”抗辩?
发布时间:2022.08.19 江西省查看:879 评论:2
但该公司不甘心多年培养的市场付诸东流,继续在排风扇上高调使用“AAA”标识(但未打R)。
由于甲公司不仅仅将“AAA”标识用于产品本身,也在广告上特别是天猫标题里使用了“AAA”作为引流,结果收到了拥有“A-A-A”注册商标(1101类)的乙公司的律师函,称甲公司商标近似侵权。
甲公司辩称:我们“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力”,乙公司无权禁止我们在原范围继续使用AAA标识。
乙公司则反驳:被驳回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甲公司无权以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力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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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头面
[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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