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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驳回的商标是否适合适用“在先使用有一定影响力”抗辩?

发布时间:2022.08.19 江西省查看:879 评论:2

甲公司将“AAA”作为标识用于自己的排风扇产品上,并在短短几年内在行业内做的风生水起,几乎是无人不知。这时候才想起来为产品注册商标,结果提请的1101类注册申请惨遭驳回!

但该公司不甘心多年培养的市场付诸东流,继续在排风扇上高调使用“AAA”标识(但未打R)。

由于甲公司不仅仅将“AAA”标识用于产品本身,也在广告上特别是天猫标题里使用了“AAA”作为引流,结果收到了拥有“A-A-A”注册商标(1101类)的乙公司的律师函,称甲公司商标近似侵权。

甲公司辩称:我们“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力”,乙公司无权禁止我们在原范围继续使用AAA标识。
乙公司则反驳:被驳回的商标不受法律保护,甲公司无权以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力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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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2022/08/19 14:28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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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既然都这样了,那就法庭上见呗

    2022/08/21 06:36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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