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判断,被人问懵了,在线等回答。
发布时间:2015.05.08 河北省查看:11715 评论:114
对比方案的技术特征属于上位概念(比如说金属),本方案的技术特征属于下位概念(比如说铁),但是铁在本领域又是公知常识,先不说创造性,本方案具不具备新颖性呢?
举例:对比专利写的是信号接收装置,而本方案写的是T-box(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T-box就是信号接收装置),本方案具有新颖性吗?解释一下,那哥们儿把我犟懵了。
我认为不具备新颖性,《审查指南》156页第三段讲到:对比文件是客观存在的技术资料。引用对比文件判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等时,应当以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内容为准。该技术内容不仅包括明确记载在对比文件中的内容,而且包括对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但是,不得随意将对比文件的内容扩大或缩小。另外,对比文件中包括附图的,也可以引用附图。但是,审查员在引用附图时必须注意,只有能够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特征才属于公开的内容,由附图中推测的内容,或者无文字说明、仅仅是从附图中测量得出的尺寸及其关系,不应当作为已公开的内容。
不知道这样理解对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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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p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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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lphu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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