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发展越发完善,机器人会获得人格权吗?
发布时间:2022.05.21 湖南省查看:635 评论:0
在机器人创作中,机器人能否成为作者,这掀起了一场关于法律哲学中“人”的概念的大讨论。在既有的法律体系中,机器人还不能视为法律意义上的“人”,只能作为“工具”,这涉及权利主体和客体问题的讨论,两者划分的标准还在于“人格”要素。

根据人格权的定义,人格是人作为人不可或缺的要求,诸如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姓名等。因此传统人格局限于自然人领域,而公司作为法人系虚拟人格。根据《著作权法》规定,创作作品的公民是作者,显然,《著作权法》将自然人定位为作者,而排除了其他非自然人作为创作主体。类似的法律问题还发生在猴子的“自拍照”是否具有版权的问题上,美国法院最终以其不符合创作主体为由,否认了该“作品”的版权。因此,如果将自然人作为唯一法律主体的前提不变,再聪明的猴子也无法像人一样享有知识产权,这与猴子的智商无关,与主体的属性有关。

然而,传统人格权制度却受到了来自人工智能的挑战。近些年来,人工智能专家在模拟人脑思维方面取得了重大进步,他们为机器人建设了大量的神经元,从而帮助机器人完成信息识别、深度学习、模拟思考等类人化行为,由此,机器人甚至表现出了比人脑更为强大的“创造力”。

为此,是否有必要为机器人创设类似于法人一样的虚拟人格同样值得认真研究。2015年,欧盟议会还专门针对机器人相关的民法规范展开讨论,其报告草案指出,应当为机器人创设特定的法律地位,至少那些专门化的、具有自主性的机器人应当具有“电子人格”,并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事实上,这里的“电子人格”与法人的虚拟人格的意义仅在于科学地规范主体的权利、义务,基于“社会契约论”的逻辑来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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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思博村村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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