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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律师的执业记录(四)

发布时间:2022.03.30 北京市查看:677 评论:2

今天收到一份商标撤销复审案件的判决书,虽然思博论坛是专利行业的论坛,但专利与商标同属知识产权,也有共同之处。所以,今天我把标题由之前的“专利律师的执业记录”改为“知产律师的执业记录”,算是扩大了外延,没有超题。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统计数据,截止至20216月底,我国有效注册商标量是3354.8万件。

 

最近几年,每年新的商标申请量达到近千万件。新的商标申请,面临一个现实的问题就是,你所能想到的商标标识,很有可能已经被别人注册过了。

 

所以,现在申请一个新的注册商标,并不是一件十分简单的事。有数据显示,新申请的商标,由于他人在先商标的阻挡,有将近一半的概率,会被驳回。

 

针对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的阻挡、新申请商标被驳回的情况,目前最常规、最有效的方式,就是通过各种法律手段,比如:对在先商标提起撤销、对在先商标提起无效,从而为新商标的申请,清除障碍,以期获准注册。

 

本文分享一个,通过撤三程序,成功清除引证商标的案例。也是一个证据造假,被无情揭穿的案例。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有规定:注册商标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实践中,把撤销他人三年不使用商标的程序,称为“撤三程序”。

 

2018319日,客户公司申请注册一枚商标(简称“诉争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了该注册申请,理由是在先的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构成诉争商标的在先近似商标。由于这枚引证商标的阻挡,诉争商标无法获准注册。

 

诉争商标和引证商标的相关信息如下:

 

 

商标标识

申请时间

服务类别

类似群组

诉争商标

2018319

35

广告;广告版面设计等

引证商标


2014714

35

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

 

商标标识看上去是有相似的地方,两个文字相同,没办法,又被引证商标挡了。

 

随后,针对引证商标,客户发起了撤三程序,在撤销程序的行政阶段,引证商标的权利人(简称“B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近三年使用的证据,其中最关键的是B公司与他人交易往来的四份合同及对应的发票。

 

在行政程序阶段,客户没有发现B公司提交证据中存在的猫腻,国家知识产权局认可了B公司提交的使用证据,维持了引证商标的有效性。

 

一审程序,我接手了这个案件。从现有证据看,似乎B公司提交了引证商标“真实使用”的证据,毕竟有合同、有发票嘛。

 

在撤三案件中,只要引证商标的权利人能****,往往非常容易获得司法行政机关的认可。虽然合同事后找补很简单,但发票可不好找补。看来等待我们的又是一个驳回的结果了。

 

好几次,觉得没什么突破的地方,已经准备放弃了。某天上午,又在研究这个案件,看到发票上有一个二维码,心想,现在发票上都打上二维码了吗?这二维码能扫出来吗?

 

带着这样的疑问,我掏出手机,想扫扫,看会出现什么结果。这一扫,那才真是让我大开眼界。原来发票还能如此花式造假,简直颠覆了我的认知。

 

让我们来看看,这四份发票,B公司都是怎么造假的。

 

第一份:编号为02513383的发票

就是这份:

 

我核验的第一份就是这张发票,使用“微信发票助手”,扫码发票左上角的二维码,结果显示金额应为87759.46元,这与B公司提交的发票纸面记载的金额不一致嘛。

 

再仔细一看,发票号码也不一致,发票上写的是02513383,微信核验出来的却是02513387

 

 

看到这个结果,我的第一想法是,会不会微信扫描出来的不准确,那咋们就借助更权威的平台: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查验平台。一查验,结果显示:不一致。

 

 

看来这发票是真有问题了。再来看看第二份。

 

第二份:编号为53826060号的发票

 

仔细看,纸质发票上显示的发票号码为:53826060,开票日期为2018510日。

 

我再次掏出手机,使用“微信发票助手”,扫码发票的二维码进行验证,验证结果显示如下。

 

 

发票号码和开票日期与B公司提交的纸质发票记载的信息也不一致。

 

继续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查验平台查看,这次结果显示的是:查无此票

 

第二份发票更有问题了。

 

不会这四张发票都有问题吧,我来了兴致,一鼓作气,接着看看第三份发票。

 

第三份:编号为53826029的发票

 

 

这份纸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一栏写的为:鉴证咨询服务、咨询服务。

 

但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查验平台查询,显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一栏显示为:“服装”其他服装。

 

 

好家伙,这次是改服务名称了。

 

到了这一步,我坚信,第四份发票,肯定也会有问题。

 

那咋再接着看第四份。

 

第四份:编号为02513383的发票

 

  

这份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一栏写的是:信息咨询费(去兑吧),并且备注栏还写着:“去兑吧”。

 

但是,通过查询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普通发票查验平台,该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一栏:只显示“信息咨询费”,没有“去兑吧”字样;备注栏中亦没有“去兑吧”字样。

 

 

看看,这张是增加信息,对方这是太想追求完美,意图在一张发票中体现引证商标所有信息了。遗憾的是,太完美的证据反而不容易让人相信啊。

 

到这里,B公司提交的四张发票,我都一一验证了,全都存在造假的嫌疑,造假方式包括:以假乱真、混淆视听、无中生有。

 

案件峰回路转,柳暗花明。

 

由于我的一点好奇,看到发票上显示了二维码,忍不住扫了扫,结果就发现了发票造假的端倪,以此为线索,在分别对四份发票对进行核验后,居然发现四份发票都存在造假情况。

 

本案开庭时,B公司都没好意思出庭。估计他们也知道,如果参加庭审,将无法解释发票存在的种种问题,必然面临法官的训斥,所以干脆不参加庭审了。

 

最后,看看法院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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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案例很精彩。

    2022/03/31 10:03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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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厉害了

    2022/04/07 17:0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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