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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构成要素

发布时间:2021.12.02 广东省查看:438 评论:0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

第八条 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一、文字、字母、数字

原来一般认为,构成商标的文字,可以是汉字、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英文及其他国家的文字或字母、数字,不同文字之间也可以组合使用。

但是,2001年《商标法》修改,在第八条中增加了两种商标的要素:字母数字。这就意味着原来的文字要素不再包含汉语拼音、外文字母、数字等内容,汉语拼音、外文字母要归属到字母要素中,而数字要归属到数字要素中。

不过,由于文字要素、字母要素和数字要素天然具有较高的同质性,本文仍然合并在一起讨论。

构成商标的字母,是指拼音文字或注音符号的最小书写单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

构成商标的数字,既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

文字商标就是一种典型的由文字、字母和数字要素组成的商标。文字商标是绝大多数申请人的首选,其特点是简洁易记、便于呼叫和宣传,能直观的表达意思,易于判断区别,同时它的注册成功率较高。

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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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图形

构成商标的图形,既可以是简洁的几何图形,也可以是较为具象的美术图案。

图形商标就是一种典型的由图形要素构成的商标,其优点在于有较强的艺术性,同时富有感染力,不受语言的限制一看就懂。但与文字商标相比,图形商标具有不便于称呼的特性,不利于传播,不利于商标的检索。在注册上,以图形要素构成的商标,判断主观性太强,申请人或代理人很难掌握审查员的标准,所以驳回的风险与文字商标相比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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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三维标志

构成商标的三维标志,是一种在长、宽、高三维上具备可度量性的立体标志。即,它不能是平面的,而是一个具体存在于真实世界的形状。

立体商标是由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和我们平时常见的平面图案商标不同,它总是以一个立体的形态呈现。这种形态可能是商品本身的形状、商品包装或容器的形状,或者其他相关标志。

因此,立体商标在申请时需要提供三维视图或六面视图,且申请人必须要在申请书中声明注册的是立体商标。否则,仍然会视为平面的文字或图形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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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体商标注册时除了需要遵守商标法的注册规则以为,还有一些“限制性条件”:

1.由商品自身的性质所产生的外观形状不得注册。

比如:书籍一般是长方体,这是一个通常采用的形状。如果某出版社将该形状注册为立体商标,则其他出版社都没办法出版书籍了,否则就是商标侵权。这样会造成不利于市场竞争的恶劣影响。

反之,如果某家出版社研发了一种球形的书籍,那这就不是商品自身的性质所产生的外观形状,可以申请立体商标。

2.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

比如:有一种纸制牛奶包装盒,呈现“小房子”形状。该形状的目的是更加安全卫生地储存和运输牛奶,且便于消费者饮用。则此形状属于为获得技术效果所需的商品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

3. 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即为使商品的外观及造型影响商品价值所使用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

比如:为了使钻石具有实质性价值,必须进行切割,此种切割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

钻石切割的形状不得注册为商标

四、颜色组合

构成商标的颜色组合,是由两种或两种以上颜色,以一定的比例、按照一定的排列顺序的组合。

颜色组合商标是主要由颜色组合要素构成的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基本要素是颜色,独特鲜艳的色彩不仅可以给人一种美感,且具有显著性,能起到辨别的作用。

但是颜色组合商标的通过率也比较低。因为颜色的种类有限,也没有什么特定含义,一旦我方申请与他人已注册的颜色商标相同或近似,很容易造成混淆,不予注册。

与申请注册立体商标相似,在申请注册颜色组合商标时,申请人也应在申请书中说明,如未说明,即使申请人提交的是彩色图样,也不以颜色组合商标进行审查,而被视为是图形商标申请。

同时申请人应当在商标说明中其颜色名称及颜色的具体使用方式,所表达何种含义。

颜色组合商标核准注册之后,颜色的排列顺序不得改变,不然就要以新颜色组合商标重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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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声音

2013年《商标法》修改时,正式承认声音作为一种商标构成要素。

作为商标构成要素的声音,与其他可以做为商标的要素(文字、字母、数字、图形、三维标志、颜色组合)一样,必须能够将一个企业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即必须具有显著特征,便于消费者识别。

可注册商标的类型中又增加了个选择,但声音商标的注册成功率非常低。从商标网上查询的结果得出,截止到目前为止共有645件声音商标进行申请,但被核准注册的只有15件。这些已经被核准注册的声音商标的所有人都是我们耳熟能详的,比如,中央国际广播电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腾讯、英特尔公司、诺基亚公司等,这些商标均为申请人长期使用并在中国具有高度知名度的,这些商标的旋律都与其申请人建立了唯一的联系。

声音不同于文字与图形,它需要更加明显的辨识度,要有独特的节奏,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是需要经过长期的使用才能取得显著特征。可见,对声音商标的审查要求很高。

六、要素的组合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上述要素,不单能够单独申请注册为商标,还能够进行组合,申请多重要素组合的商标。

商标法并未限定要素应当如何进行组合,申请人可以自由地进行设计、安排。不过,组合受到要素本身特性的限制。其中,相近、相似的要素之间很容易组合,如文字要素和字母要素就可以天衣无缝地组合在一起。但想把三维标志要素和声音要素组合在一起就几乎不可能了。

需要注意的是,将多种要素组合在一起申请,的确能够增加商标的显著性和特色,但这样会同时增加商标被驳回的几率。因为,多种要素组合在一起申请,审查员在审查时还是会单独分开查询,一旦发现图形或者文字其中有近似的,审查员会对整个商标进行驳回。因此,代理人一般都会建议申请人分开申请。

近年来,商标注册申请量连年升高,审查的标准越来越严格,想要顺利的拿下自己心仪的logo,就要把握商标组成要素的基本规律,这样可以提高注册的成功几率。

七、暂不被允许:位置要素、单一颜色要素、气味要素

部分国家允许将单一颜色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如1995年“Qualitex”金绿色烫洗板衬垫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支持了将金绿色这种单一颜色作为商标,确认了单一颜色可以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

部分国家允许将标志出现在商品上的位置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如日本:日清将这两条履带在泡面杯外壁上出现的位置注册为商标,而履带本身不是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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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国家允许将气味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去年(2018),美国专利商标局批准了孩之宝公司的申请,旗下品牌培乐多彩泥(Play-Doh)的气味被注册为商标:

“好似香草,略带樱桃味和麝香的气味,凑近闻还有种小麦面团的咸味”

以上这些被域外国家允许的商标要素,目前在我国并不受允许。因此,如果在我国以上述要素构成的商标提交注册申请,注定不能通过。

不过,我国将声音要素作为允许的要素,也不过短短几年时间。未来完全有可能发生更多的变化,将这些新要素纳入商标法也是完全有可能发生的事情。法律处于不断地、快速地变化之中,对法律的理解稍有偏差,则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当申请人想申请注册声音商标时,假如代理人不知道声音商标已经可以注册,可能就会错误地劝说申请人放弃申请,从而导致申请人失去得到重要商标的机会,进而甚至丧失市场优势地位。这就要求法律人不断地学习新的法律法规填充自己,才能发挥出法律应有的作用和威力。

(作者:万商天勤知识产权 陈思洋
来源:https://zhuanlan.zhihu.com/p/58642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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