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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和使用装置的方法,审查时候可以删其中一个吗?

发布时间:2015.04.08 辽宁省查看:1898 评论:5

权利要求1一种装置。 权利要求2使用该装置进行••的方法,其中有把装置的结构说了一遍。 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的装置没有新创,而权利要求2的方法是有新创的,那么可以直接删掉权利要求1而保留权利要求2吗? 还是需要分案另外交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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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认为权利要求1的装置没有新创,而权利要求2的方法是有新创的,那么可以直接删掉权利要求1而保留权利要求2吗?
    ————————————————————————
    可以这么干。

    2015/04/08 16:1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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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这不是审查员最欢迎的方式嘛

    2015/04/08 16:5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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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干=do

    2015/04/08 17:0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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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没有问题。可以这么操作的。

    2015/04/11 21:32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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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不过,需要提醒楼主,你在保留的权2的时候,最好要保留权2的全部,即权2引用了权1的技术方案的那些内容和权2本身的内容。

    2015/04/11 21:40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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