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比文件作者本人没有意识到的特征的效力问题
发布时间:2015.04.07 辽宁省查看:3045 评论:22
各位大侠,对比文件中公开了某一制备方法,但是由于不愿公开或者没有研究透等原因,这个制备方法还有更好的作用,能否针对这种作用申请专利呢?
对比期刊文献:
物质A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用膜进行分离。
经过进一步研究发现,用膜进行分离不但具有对比文件中所提及的节能的好处,还能够方便地控制物质A的粘度,因此提出如下申请:
粘度可控的膜分离制备A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用膜控制A的粘度。
问题:
1.此申请的二性有没有问题?
2.如果有人采用了膜方法,但是此人说:“只是想制备A,粘度多少无所谓,仅仅采用了公开期刊的方法”。此人的行为是否侵权呢?
再举个例子:
一种孵化鸡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孵化箱内放置灯泡。
阅读其说明书后发现放置灯泡的目的在于保证照度,从而能及时剔除坏蛋。但是放置灯泡不仅能保证照度,还能保证温度:
一种温度可控的孵化鸡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孵化箱内放置灯泡。
1.二性有没有问题?
2.如果二性没问题,这样一来实施对比专利时必然落入我的专利方案,按我的理解应该算侵权。但是人家如果抗辩说只是用来剔除坏蛋没有用来保证温度,算不算侵权呢?光和热是没有办法分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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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320
[4]思博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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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eet2002
2、如对方确实不需要控制粘度,就不构成侵权
3、以上拙见,主要冒个泡
2015/04/07 11:14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guohaibo530
2、判断侵权与否,不是对比现有技术,而是对比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2015/04/07 11:29 [来自河北省]
0 举报b320
关于楼上两位的回答
1.我的问题已经写清,控制粘度并不存在额外特征,只要用膜就带来粘度控制的便利性,只是对比文献作者不愿发表或者当初没有注意到,如果当初发表了,专利申请自然没有二性。
而且这个专利申请的本来目的就是想架空对比文件,使其没有办法单独实施,因此不但不能挖掘控制粘度的特有特征,还要尽量往膜技术本身上靠。
2.关键在于架空对比文件的目的是否有法律依据。
2015/04/07 12:37 [来自辽宁省]
0 举报tansuyuan
两者在膜分离的技术手段上是一致的,没有任何区别。
两者的区别仅在控制粘度的与否,但此仅为上述技术手段(膜分离)的目的,
仅仅是愿望而已即并非真正的技术特征。
所以,正如3楼所说除非给出控制粘度的具体技术手段,否则没有新颖性。
如上所述LZ想要加空对比文件的想法是没有任何的授权前景。
2015/04/07 13:48 [来自日本]
0 举报b320
我太明白您说的愿望是什么意思。
我的意思是说对比期刊或者专利文件所提出的方法有新的功效可挖掘的时候能否申请专利。也许我举的这个例子不直白,我再举个例子:
一种孵化鸡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孵化箱内放置灯泡。
阅读其说明书后发现放置灯泡的目的在于保证照度,从而能及时剔除坏蛋。但是放置灯泡不仅能保证照度,还能保证温度:
一种温度可控的孵化鸡雏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孵化箱内放置灯泡。
如果二性没问题,这样一来实施对比专利时必然落入我的专利方案,按我的理解应该算侵权。但是人家如果抗辩说只是用来剔除坏蛋没有用来保证温度,算不算侵权呢?光和热是没有办法分离的。
2015/04/07 14:14 [来自辽宁省]
0 举报tansuyuan
我已经说了很清楚了,你的这种专利的写法不可能被授权,因为技术特征本身没有任何区别。
你指得效果不同是没有任何意义的,即使写入权利要求。
你举的两个例子都不可能被授权,所以也就没有必要讨论侵权的问题了。
2015/04/07 14:43 [来自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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