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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论腾讯告赢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21.06.03 广东省查看:4452 评论:9


最近,一则“酒业公司将“王者荣耀”注册为酒类商标,腾讯告赢知识产权局”的新闻登上热搜,说到腾讯我可一点都不犯困了,作为拥有知识产权行业数年经验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翻阅了相关资料,掌握了事情的来龙去脉后,对于这个案件表示要发表一下我的个人看法,先说结论再讲原因,在本次诉讼中我站队国家知识产权局。

本着“南山理中客”的心态详细了解了一下案情,梳理了一下时间线
腾讯于2015年7月21日做了《王者荣耀》著作权登记;
腾讯于2015年10月23日正式对《王者荣耀》定名;
腾讯于2015年11月26日正式对《王者荣耀》进行公测;
腾讯于2015年10月22日-11月3日期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指定第9类、第16类、第18类、第20类、第21类、第24类、第25类、第28类、第38类、第41类产品中申请注册《王者荣耀》商标;
“贵州问渠成裕酒业有限公司”在2015年11月19日在指定第33类产品中申请注册“王者荣耀”商标。
其他证据都是一些非关键证据,在这里就不加列举。
案件起由,国家知识产权局2019年2月22日。作出商评字[2019]第37275号《关于第18379954号“王者荣耀”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裁定内容:诉争商标与第18126671号“王者荣耀”商标(简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其未违反2014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王者荣耀”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的受保护作品,诉争商标的注册不构成侵犯著作权,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诉争商标的注册未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对诉争商标的注册予以维持。

裁定书表示对腾讯申请的“王者荣耀”商标与“问渠公司”申请“王者荣耀”商标并不属于相近似商标,对腾讯的无效宣告不予支持。

腾讯表示不服,于是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第一,诉争商标的注册损害了腾讯公司的作品名称“王者荣耀”的在先权益,违反了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原因如下:一是“王者荣耀”可以作为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予以保护。二是“王者荣耀”作品名称的知名度所及的范围能够及于日常生活领域。三是诉争商标“王者荣耀”与《王者荣耀》游戏作品名称一致,构成标志近似;问渠成裕公司在销售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时必定借用了在先作品名称“王者荣耀”所形成的市场声誉或不当损害了其商业利益,从而挤占了在先作品名称所有人基于该在先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四是问渠成裕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多个带有“王者荣耀”、“王者”或“荣耀”字样的商标,其法定代表人还同时担任贵州王者荣耀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问渠成裕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主观恶意。第二,诉争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判决:一、撤销被诉裁定;二、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表示“问渠公司”申请“王者荣耀”商标侵犯了腾讯商业作品的商业利益,支持腾讯的请求,责令国家知识产权重新作出裁定。

国家知识产权局不服原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二审上诉,理由是:在商标评审期间,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证明“王者荣耀”在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王者荣耀》使用的游戏娱乐项目与诉争商标使用的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商品差距较大,尚未构成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之情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主张,本案二审焦点问题为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包括当事人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享有的民事权利或者其他应予保护的合法权益。作品名称由于构成简单,通常不具备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所需要的独创性。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品名称可以作为2014年商标法在先权益予以保护,并非基于该作品著作权人的在先著作权,而系出于打击恶意抢注、维护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2014年商标法立法目的的实现。在具体案件中,将作品名称作为在先权益保护的认定至少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一是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该作品处于著作权保护期;二是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该作品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三是相关公众易于将使用该作品名称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联系在一起,容易认定该商标的申请注册已经过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或者该商标与著作权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四是诉争商标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恶意。

根据查明的事实,《王者荣耀》游戏在上线之初即已获得较高的搜索点击量和广泛的关注度,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取得了较高的知名度。“王者荣耀”作为该游戏的作品名称亦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且该知名度的取得是腾讯公司创造性劳动的结晶,其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业机会亦是腾讯公司投入大量劳动和资本所获得。因此,“王者荣耀”可以作为作品名称在先权益予以保护。

《王者荣耀》游戏属日常娱乐范畴,根据行业特点,游戏的周边产品通常会涵盖饮料、食品、日用品等多种商品,且腾讯公司亦举证证明已合作开发了多种饮料等周边产品,故“王者荣耀”作品名称的知名度所及的范围能够及于日常生活领域。

诉争商标“王者荣耀”与《王者荣耀》游戏作品名称一致,构成标志近似;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葡萄酒”等商品亦为日常生活领域的商品,该类商品受众与游戏受众的重合度较高,将其作为商标注册及使用在白酒等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该白酒等商品是腾讯公司的商品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问渠成裕公司在销售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时必定借用了在先作品名称“王者荣耀”所形成的市场声誉或不当损害了其商业利益,使相关公众对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来源与在先作品名称的所有人产生混淆误认,从而挤占了在先作品名称所有人基于该在先作品名称而享有的市场优势地位和交易机会。

《王者荣耀》游戏的上线日期早于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该游戏上线之初即受到广泛关注,具有较高的知名度。问渠成裕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时对《王者荣耀》游戏理应知晓。问渠成裕公司还申请注册了多个带有“王者荣耀”、“王者”或“荣耀”字样的商标,其法定代表人还同时担任贵州王者荣耀酒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问渠成裕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主观恶意。

综合在案证据,相关公众易将使用《王者荣耀》游戏名称的商品与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联系在一起,进而容易误以为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经过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或者该商标与著作权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因此,诉争商标的注册属于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本案认定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不是基于《王者荣耀》游戏在先著作权,而是基于《王者荣耀》游戏作品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构成在先权益,对腾讯公司的相关主张予以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认为“腾讯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证明‘王者荣耀’在果酒(含酒精);蒸馏饮料等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不是本案主要考量因素,也不是“作品名称可以作为2014年商标法在先权益予以保护”的适用要件,本院对其相关上诉理由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的其他认定,各方当事人未再争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基于本案认定结论考虑了腾讯公司在原审诉讼阶段提交的相关证据,本案原审诉讼费用由腾讯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可以看出,本案的焦点在于:诉争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2014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情形。
而对于“在先权利”的解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中有提及“对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的作品,如果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其经过权利人的许可或者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当事人以此主张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高院从四个方面给出了“作品名称作为在先权益保护的条件”:

一是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该作品处于著作权保护期;
二是诉争商标申请日前,该作品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是相关公众易于将使用该作品名称的商品或者服务与该作品的著作权人联系在一起,容易认定该商标的申请注册已经过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或者该商标与著作权人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四是诉争商标申请人主观上存在恶意。
第一没有疑义,但对第二三四点即存在争议。

其中,第三点与第二点的观点相类似,可以放在一起进行讨论,因此,本案的焦点就在于王者荣耀著作权作品就当时而言是否具有知名度。

腾讯就此提供了
1、《王者荣耀》2015年11月腾讯游戏发布的不停机更新公告、公测停机更新公告;
2、《王者荣耀》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期间百度搜索指数;
3、新浪游戏网页截屏显示软件王者荣耀的游戏排名等;
4、2015年至2017年王者荣耀获奖情况;
5、2015年至2017年王者荣耀媒体报道;
以上证据。

对于知名度的讨论,应当仅限将视角放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的2015年11月19日前判断王者荣耀在果酒领域是否具有知名度。首先,王者荣耀公测时间是在11月26日,在11月26日前,王者荣耀还处于内测阶段,对于大众而言并不知晓有该款游戏,因此,有理由相信对于“王者荣耀”这款游戏仅在游戏圈内才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所申请的领域是在果酒类领域,与“王者荣耀”领域相距甚远。

腾讯认为《王者荣耀》游戏属日常娱乐范畴,根据行业特点,游戏的周边产品通常会涵盖饮料、食品、日用品等多种商品,且亦举证证明已合作开发了多种饮料等周边产品。需要注意的是本案的前提是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是否会有涉及游戏周边产品领域,而不是站在事后诸葛亮的视角来看待“王者荣耀”这款游戏的影响力,众所周知,并不是每一款游戏都会发售周边产品的,当游戏人数较少时,会直接停服,不存在周边一说,就当时而言,王者荣耀还处于内测期间,公测后影响力如何并不知晓,如果单纯从游戏内测即壳涵盖保护周边领域商标,是否有造成对周边领域商标利益的损害呢?并且当时从第33类涵盖的商品领域而言,并没有证据证明该《王者荣耀》游戏在该领域具有影响力,因此认为《王者荣耀》会涵盖饮料、食品、日用品等多种商品并无依据。

综上所述,以诉争商标申请日前的2015年11月19日的视角来看,《王者荣耀》并未在社会公众及第33类涵盖的商品领域具有影响力。

针对第四点,诉争商标申请人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我认为并没有,首先,《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针对第33类核准产品中申请注册 “王者荣耀”商标于     2016年09月27日核准授权。因此“王者荣耀”在第33类核准产品中是能够继续注册与“王者荣耀”近似商标带有“王者荣耀”、“王者”或“荣耀”的近似商标,并且“问渠成裕”所注册的近似商标仅限于第33类中,并未在其他领域中有注册其他商标,因此,本人认为该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活动,并无主管恶意。

综上,本次诉讼中,我认为北京高院作出的判决有失公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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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为本人原创,请勿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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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愧为腾讯法务啊

    2021/06/03 09:02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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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精彩!

    2021/06/03 10:1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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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有借鉴意义,这片文章

    2021/06/03 11:04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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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这么说...你改主意了?”

    2021/06/03 12:31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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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国家要重视下 这些大厂们的司法权垄断了

    2021/06/04 11:12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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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潜台词:商标注册分类制度取消?

    2021/06/05 15:16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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