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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分案申请,请大佬指教

发布时间:2021.05.12 广东省查看:1095 评论:8

现有三套权要1-10和11-15,在一通中如果删除无单一性的权要11-15,同时将第一套权要中的权2合并到独权1中,形成新的权要1-9,那么在后续提交分案申请的程序中:已知能够以删除的原权要11-15提交分案申请,请问:
能否以原权利要1-10再提交一份分案申请呢?
如果不能,理由是什么?(重复授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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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飞雪痕 发表于 2021-5-12 09:56
    你的意思是可以提分案申请,但是授权与否就不保证了是吧?

    你这是回复我吗?

    你问的是能不能分案,所以我是回答能分案。
    但是分案不表示一定能授权啊,还是要实审的。
    一个特殊一点的情况是,审查员基于单一性理由,要求你分案的,基本是90%能授权的。

    2021/05/12 09:33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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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1-9授权了吗?授权了重复授权,如果实在想要1-10,在权1加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再提分案吧。

    2021/05/12 09:3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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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12 09:48:0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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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提分案的基础是说明书,这样一想,能解决问题了不?

    2021/05/12 09:49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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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05-12 09:56:1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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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你再好好想想,新权1是不是相当于原权2?

    2021/05/12 12:5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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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本帖最后由 elephan84 于 2021-5-12 15:53 编辑

    “授权之后的新权要1-9限定的技术方案与之前的原权要1-10限定的技术方案不一样,属于不同的发明”
    何出此言啊?避免重复授权是要求任一个权项的保护范围都不能相同或者实质相同的。新的1就是原来的2,考虑到引用关系的变化,可能会有些从权不对应相同,但这种分案申请基本上就确认被驳回了。还有一个现有有一种审查倾向,这种不是根据审查员的建议提的主动分案可能直接给发一个“视为未提出”

    2021/05/12 15:50 [来自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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