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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正常申请的调查【排除申请主体被严格监控的专利】,可能对一些人有启发

发布时间:2021.03.21 广东省查看:1824 评论:7

最近非正常申请,谈论得比较多。个人觉得,非正常申请和撰写习惯有一定的关系,所以想做一个调查。 感觉的依据是,2000年修正的专利法、2002年修订的实施细则,到今天都过去了大约20年;可能以前的合适的撰写习惯,现在就不太合适了。 需要说明的是,上述调查的专利中,排除小学生、在校生之类,申请主体被严格监控的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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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2021/03/22 02:54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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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先写说明书,后写权利要求书的方法是错误的。
    发明应当公开的是发明思想,而不是公开具体实施例。
    说明书只需要写到恰好能够解释权利要求即可,任何多余的解释都很容易触发捐献原则。

    2021/03/22 08:44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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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个人感觉
    国内大部分报项目高新的都是单一没关联的案子,这种先写权要还是先写说明书看个人习惯,先写权要可能还更好一些;
    如果是相互关联,涉及专利布局的案子,先写说明书比较好

    2021/03/22 08:56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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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反正我不能理解先写说明书的,先写说明书我不会写

    2021/03/22 09:17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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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从2002年修订的实施细则、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2010年修订的实施细则来看。法律法规对权利要求书的规定,已经发生变化是事实。

    个人理解,
    2002年修订的实施细则中“说明”,对权利要求书赋予更多的对技术方案进行说明任务,因此以前很长一段时间,权利要求书完全可以取代说明书,三位一体的写法是没有问题的。
    2010年修订的实施细则中“记载”,对权利要求书赋予的仅是对技术方案进行客观表达任务,因此,现在三位一体的写法风险很大。

    2002年修订的实施细则中“表达”、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中“限定”,感觉也是体现类似的趋势。

    当然,以上仅是个人理解,对词语的改变,相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才在这里说出来和大家讨论。

    2021/03/22 10:0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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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非正常认定明显不能简单以先写什么为准,而且我觉得,无论怎么写,都应该先写背景技术再到权利要求书

    2021/03/22 10:1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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