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正常申请的调查【排除申请主体被严格监控的专利】,可能对一些人有启发
发布时间:2021.03.21 广东省查看:1955 评论: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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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niperm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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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案源请+v(kykd922)咨询合作
2021/03/22 02:54 [来自安徽省]
0 举报兰斯洛特
发明应当公开的是发明思想,而不是公开具体实施例。
说明书只需要写到恰好能够解释权利要求即可,任何多余的解释都很容易触发捐献原则。
2021/03/22 08:44 [来自安徽省]
0 举报逸天凌风
国内大部分报项目高新的都是单一没关联的案子,这种先写权要还是先写说明书看个人习惯,先写权要可能还更好一些;
如果是相互关联,涉及专利布局的案子,先写说明书比较好
2021/03/22 08:56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easyfresh
2021/03/22 09:17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snipermx
个人理解,
2002年修订的实施细则中“说明”,对权利要求书赋予更多的对技术方案进行说明任务,因此以前很长一段时间,权利要求书完全可以取代说明书,三位一体的写法是没有问题的。
2010年修订的实施细则中“记载”,对权利要求书赋予的仅是对技术方案进行客观表达任务,因此,现在三位一体的写法风险很大。
2002年修订的实施细则中“表达”、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中“限定”,感觉也是体现类似的趋势。
当然,以上仅是个人理解,对词语的改变,相信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因此才在这里说出来和大家讨论。
2021/03/22 10:00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专利苦手
2021/03/22 10:19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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