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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观设计无效的证据,朋友圈抖音算吗?

发布时间:2021.03.03 河北省查看:4989 评论:40

请问如果在朋友圈或者抖音微博等平台上发表过相关的设计产品,这样能够被算作是公开了吗?需不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发表的内容被其他人观看过。刚看到一篇报道,是“据调查,本案中4个家具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人王先生在申请日之前就已经通过网络(抖音视频、微信公众号、微信朋友圈及微信个人聊天记录)的形式对外发布专利产品信息,能够明显看出用户发布信息的目的是为了销售或者推广产品,符合产品销售广告的性质特征。据此,可以认定产品从发布之日起就处于对社会公众公开的状态。王先生的行为导致了其4项外观设计专利丧失新颖性,专利权全部无效。辛勤付出而申请的专利,最终竟因自己的提前公开而被核定无效,令人惋惜。

标签: 外观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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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楼
    在线等,谢谢大家

    2021/03/03 21:54 [来自河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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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这里的“公众”,是指不受特定条件限制的人,也就是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人。所以,发了抖音和公众号,那肯定就是公开了,至于朋友圈和个人微信聊天记录,这应该属于特定人群了,不是谁都能通过正当途径看到的,应该不算公开,但是如果有人把相关信息提前公开出去,那就得另说了。

    2021/03/03 22:13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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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根据现行《专利审查指南》 第二部分第三章第2.1节的相关规定,“为公众所知”是指处于能够为公众获得的状态,并不要求所有公众已经实际获知。
    这种状态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只是有处于这种状态的可能性。如果处于保密状态,则不属于“为公众所知”,产生保密状态的原因包括保密规定、协议规定、默契保密等三类情形。
    你所说的情况客观上处于”能够为公众所知的状态”,且不属于“产生保密状态”的三种情形,已然是公开了,可以作为无效依据。。。

    2021/03/04 00:17 [来自吉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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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能说话吗,我被禁言了?

    2021/03/04 02:39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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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一般情况下,可以
    但是,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不排除不行的请。

    2021/03/04 08:0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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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公开时间及公开时间公信力都足够的话一般就可以。
    如果不可以,就是这个证据扩散的范围太私密了。

    2021/03/04 08:06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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