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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这样的权要具有创造性吗

发布时间:2020.12.22 四川省查看:1050 评论:2

对比文件1:包括D。 对比文件2:包括A+B+C。 权利要求1:包括A+D。 1、部件D可以替代B+C,是属于要素替代还是属于要素省略? 2、D可以用于替代B+C,具有更好的技术效果,但是D所具有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2中都是已知的,那么,权1是否具有创造性? 3、如果D相对于B+C具有更低的成本,或者更简单的结构,那么权1是否具有创造性?是否会被以“容易想到”而驳回?4、如果权1不具有创造性,可以尝试通过哪些方法使其具有创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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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有大神指点一下吗

    2020/12/27 20:58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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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逸天凌风 于 2020-12-27 22:18 编辑


    创造性的评判主观因素太大了,不单单是权要,跟你说明书解释情况相关性非常大,你举得例子可以有创造性,也可以说没有创造性,个人感觉脱离实际案例讨论创造性就是耍流氓

    2020/12/27 22:16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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