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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成立专利作价出资的出资不实疑问

发布时间:2020.12.22 浙江省查看:1829 评论:3

  我国《公司法》第24条第1款只列举了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及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作出资,但对除此之外的其他财产和权利是否可以用作出资则不明确,而对于股东以公司法有关规定未明确列举的财产和权利(如劳务股权债权采矿权等)作为**是否予以认可,直接关系到股东出资不实事实的认定。
     专利可以用于出资,但是专利价值评估普遍没有明确的标准,价值飘忽。所以联想到出资不实的问题。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不足时其他股东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想问的是,是否有被认定专利出资不实的案例,后续如何处理。或者说只要有评估的评估报告,就不会被认定出资不实。

标签: 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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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以前有,N年前改申报制后,一般情况下不会再出现不实问题,企业破产清算等除外,仅供参考

    2020/12/22 17:55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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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有评估可加分,关键在于其它权益人是否认可, 反之加倍出资也可能无法入股,顺问:股东有分红权,无控制权的企业,为何越来越多

    2020/12/22 18:00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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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出资不实主要是在有理由纠纷的时候,特别是破产清算。这个出资的水分如何处理是个疑问

    2020/12/23 10:5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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