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司成立专利作价出资的出资不实疑问
发布时间:2020.12.22 浙江省查看:1995 评论:3
我国《公司法》第24条第1款只列举了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及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作出资,但对除此之外的其他财产和权利是否可以用作出资则不明确,而对于股东以公司法有关规定未明确列举的财产和权利(如劳务、股权、债权、采矿权等)作为**是否予以认可,直接关系到股东出资不实事实的认定。
专利可以用于出资,但是专利价值评估普遍没有明确的标准,价值飘忽。所以联想到出资不实的问题。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不足时其他股东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想问的是,是否有被认定专利出资不实的案例,后续如何处理。或者说只要有评估的评估报告,就不会被认定出资不实。
专利可以用于出资,但是专利价值评估普遍没有明确的标准,价值飘忽。所以联想到出资不实的问题。
《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不足时其他股东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想问的是,是否有被认定专利出资不实的案例,后续如何处理。或者说只要有评估的评估报告,就不会被认定出资不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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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f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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