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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要中除了方法和装置独权,是否还有必要加上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的独权?

发布时间:2020.12.15 浙江省查看:2805 评论:10

本人是企业专利工程师,最近在审核专利撰写文件时发现我们合作的大多数事务所在撰写权要时,至少会布局方法、装置、电子设备、存储介质四组独权(公司大多是图像/网络类的方法专利),但是在与代理人沟通交流过程中,发现有的代理人认为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其实比较鸡肋,因为从权要保护范围角度看,增加这两组独权并不能扩大保护范围。我个人是赞同他们的看法,但是又好像在哪听过增加这两组权限对侵权判定是有利的。由于工作经验有限,对此事一直心存疑惑,请教一下圈里的各位大佬,到底写上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权限有何利弊,感谢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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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写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主要是为了避免单纯的方法被认定为智力活动吧?

    2020/12/15 16:44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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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增加这两组独权是缩小保护保护范围,不写我可以用任意一种能实现目的的电子设备、存储介质,写了,我只能用写的这两;小范围破坏大范围新颖性,大范围不能破坏小范围新颖性,所以不容易被无效掉,至于对侵权判定是否有利,看你是侵权方,还是被侵权方;个人意见,不喜勿喷

    2020/12/15 17:49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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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16 13:03:51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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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木木就要哭 发表于 2020-12-15 17:49
    增加这两组独权是缩小保护保护范围,不写我可以用任意一种能实现目的的电子设备、存储介质,写了,我只能用 ...

    独权不会影响独权的保护范围

    2020/12/16 10:46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4楼
    如果权利要求书超过10项权要,你可以不写的,但是说明书里面写,后续在答复审查意见的时候提到权利要求里面来,不收钱!!!

    哈哈

    2020/12/16 13:52 [来自广东省]

    收起回复 0 举报
    • 2021-11-05 15:37:48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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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22 17:57:58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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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22 20:36:14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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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虚拟装置、存储装置、电子装置的布局方式都是为了更充分的保护,单一的方法独权在侵权判定过程中可能由于执行主体或执行地区的原因不成立侵权,具体可以参照诺基亚与华勤案,虚拟装置、存储装置、电子装置将保护对象限定于某一产品本身,以减少侵权判定中可能的问题。但就虚拟装置、存储装置、电子装置三者而言,某种程度上意义是相似的,只是国内几乎没有在先判例,未来法院的趋势也无法明确,所以代理人习惯同时列上,以防万一;如果期望保留一个的话,可以优先保留存储介质,这是欧美案子目前的常用手法,未来相关案件的审查估计也会参照欧美。

    2020/12/16 14:58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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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1-19 13:42:09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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