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的正确使用方法
由于功能性限定的特殊性,当我们在使用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的时候,需要很好的把握运用的尺度和策略,具体从以下方面来进行说明:
《审查指南》中强调“权利要求中应当尽量避免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只有在某一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来限定,或者技术特征用结构特征限定不如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更为恰当,而且该功能或者效果在说明书中有充分说明时,使用功能或者效果特征来限定实用新型才可能是允许的”,可见“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得使用是有诸多限制条件的,不能为追求过大的保护范围而滥用“功能性限定”,采用“功能性限定”应当慎之又慎。
2、“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清楚、简要
在权利要求中的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时,首先应当确保该特征清楚、简要,所述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应该能够明白该“功能性限定”的意思,语句不能有歧义。
3、“功能性限定”的技术特征应当概括得当
由于实用新型的初步审查中进行明显不具备新颖性的审查,如果“功能性限定”的概括范围过大,很容易因不具备新颖性而不满足授权条件。实用新型的必要技术特征概括得出的“功能性限定”必须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而非必要技术特征不必写入独立权利要求中。
siceng
2020/11/11 10:3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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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10:3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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