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种撰写方式在保护范围上有什么区别?
发布时间:2020.09.22 广东省查看:1739 评论:9
权利要求撰写方式1:一种A,特征在于:所述的A包括X和Y部件;C和A连接时,C连接在X上,A、C、T构成W装置;A和E连接时,E连接在X上,A具有Q功能。
权利要求撰写方式2:一种A,特征在于:所述的A包括X和Y部件;A和E连接时,E连接在X上,A具有Q功能。
疑似侵权产品,包括X和Y结构:产品说明书描述A的功能是用于和E连接,E连接在X上,A从而具有Q功能。
现有技术中:X是用于和E连接的部件,已确定A上设有X和Y部件具有新颖性,也没有技术启示;现有技术不存在C,C是说明书中提供的一个新发明创造。
说明书中记载:A能够和E连接或者用于和C连接,两种连接关系都有新颖性也不存在技术启示。
9.22补充的内容:现有技术中X是用于和E连接的连接部件,E中包含用于和X配合的X1连接部件,C也设有X1部件,故C必然可以X连接,即E。
----------------------问题-----------------
1.疑似侵权产品会被权利要求撰写方式1的权利要求全面覆盖吗?
2.(9.22补充的问题)虽然C只是记载在申请文件中的技术方案,还没有生产销售,疑似侵权的产品设有X,是否应当认定疑似侵权产品可以用于“C和A连接时,C连接在X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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妖
[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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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ngfeng
2020/09/22 09:08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乐行者
2020/09/22 09:10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妖
姜还是老的辣
刚才补充了内容,请大版主不吝赐教
本来撰写方式2是有创的,但是现在是被逼上梁山了,所以希望能够绕个圈子实现和方式2同样的保护效果,搞的有点钻牛角尖的状态,请大版主多多点拨。谢了先!
2020/09/22 20:31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妖
这个案例没有这么简单,
2020/09/22 20:34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easyfresh
2020/09/23 08:48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bingfeng
好像很难看懂内容,没人回答估计也是这个原因吧。把细节最主要的问题摘出来,别的附带表述都可以去掉。
2020/09/23 09:0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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