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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5.02.28 北京市查看:2393 评论:8
在撰写专利的时候,一般独权只写解决一个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把进一步解决其他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写在从权中(前提是解决这两个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是不同的)
我感觉:虽然独权的保护范围很大,但是,两个技术问题容易一一被审查员击破,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手段,从而使得专利的稳定性不高,容易不被授权;因此,我感觉把解决两个技术问题的技术特征全部写在独权里面容易被授权,即,同时解决两个技术问题的创造性稍微高点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这么觉得,在实际撰写中考虑这些吗?





就是想问问大家,有没有这样的情况:直接将从权作为独权容易授权
而分开写的话,在答复审查意见过程中,将从权提成独权相对该从权直接作为独权难以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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猫猫2020
[4]思博县县长
主题:10 回帖:80 积分:166
包贵先
2015/02/28 10:32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real_alu
但是,如果客户要的是保护范围呢?
2015/02/28 11:49 [来自重庆市]
0 举报大都市的农民工
2015/02/28 12:44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wanwansuisui
纯粹为了授权,你这样做,啥也没说的。
如果要保护范围大,发明内容部分那么可以这样写:
本专利要解决的一个技术问题是,...
本专利还可以解决的另一个技术问题是,...
本专利还可以再解决的另一个技术问题是,...
这样写,只要独权1能满足解决第一个技术问题就可以了,后面两个是备用的,但是由于在原说明书中明确记载,因此很好地为自己将来答辩留有余地,即使审查员指出自己的技术方案事实上不能解决其中某个技术问题,那么只要在后续答复过程中删除该技术问题就可。
这样写,还有好处,将来答复的时候,就能够很好地说出自己发明的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毕竟审查员不可能找到能完全解决你这么多技术问题的对比文件1,这样你就能够用“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来争论。
这样写有一个后患,就是被别人无效宣告时,别人可以用你的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没有解决某个技术问题或者取得相应技术效果为攻击点,无效宣告时不能改说明书,对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方式也极为有限,因此我也一起把弊端写出,先提醒你。
自己斟酌吧。
2015/02/28 13:07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猫猫2020
是啊,我的意思是应该直接将从权作为独权吗?这样创造性高一点,可以解决独权问题和从权附加特征的问题。
2015/02/28 17:45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猫猫2020
就是想问问大家,有没有这样的情况:直接将从权作为独权容易授权
而分开写的话,在答复审查意见过程中,将从权提成独权相对该从权直接作为独权难以授权
2015/02/28 17:4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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