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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发明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06.09 北京市查看:1630 评论:20

各位大神,帮忙分析下,这个情况算职务发明么!我们公司该怎么办! 1.我们单位,某外企(企业在中国经营生产蝶阀和刀闸阀,偶尔买部分其他厂家其他阀门销售),发明者在单位工作10几年。 2.发明者从事售后工作(一直这个工作,合同签订也是,未变更过),工作性质和合同明确只有阀门维修、人员调配等工作范畴,没有发明创造研发的条款,属于标准合同样本。 3.没有签署保密协议和相应员工条款,企业本身研发在德国,对中国公司只作为组装厂使用,在中国20年间无任何发明和研发项目,也没有相应部门,企业注册范围不含研发,只有销售加工生产自产产品,以及配件安装,维修和技术服务。 4.该员工在实际工作中总结阀门损坏规律和原因,研发了一种新型阀门(我们公司没有这个产品,外面也没有),申请了一发一实专利并授权,实用已授权,发明在审核中。 5.该员工和另外的人员(已离职销售),成立了一家阀门厂,销售这个新型阀门,一年销售额在1~2千万之间。 6.目前该员工仍在职,要求和我司合作,扩大该产品的经营范围,授权我司使用。 7.我们没有证据证明该员工利用了公司资源搞发明,其实是他联系了我们,我们才知道有这么一个发明(很尴尬),而且该告知邮件,员工使用手机邮箱(个人)发送到公司邮箱,应该做了备份,这个算通知我司。8.我司中国公司没有实际研发的经历,没有历史资料,也没有安排研发任务,也从来没有过邮件记录会议纪要签字啥的。 我们公司目前也很感兴趣,因为拿下这个专利可以申请高新(减税和其他企业福利,也是该员工告知,继续尴尬),同时也能增加收入,德国老板授意中国拿下此专利,但是不想花钱。 问题是 1.这个专利我们能否以职务发明的诉讼得到,该员工目前在职,职业合同都没变,而且据调查他还有其它在申请专利。 2.我们该如何采用手段,目前手里证据不多。 3.这个算职务发明么? 4.我们打官司胜算大么? 5.有没有其他救济手段?

标签: 职务发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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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德国老板授意中国拿下此专利,但是不想花钱。笑了

    2020/06/09 21:00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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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那么售后在实际工作中根据阀损坏规律而完成开发的新产品并申报专利,那么这个实际工作也就是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吧,并且是在在这个过程中总结出来的规律,应该就算是职务发明吧

    2020/06/09 21:16 [来自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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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一开口就不想花钱,这很难玩,找律师一起诉讼是否属于职务发明也是要钱的话

    2020/06/10 05:53 [来自未知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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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06-10 23:03:46 [来自广东省]

      回复 0 举报
  • 第4楼
    这个问题有点内容,建议找专利诉讼方面的律师咨询下吧,

    2020/06/10 08:06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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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这个问题是个好问题,提问的内容也逻辑性很强,很多事情楼主自己也分析解释到位了,建议咨询专业的专利律师,这不是灌水的话,而是真心实意建议专业的事找专业的人,为了得到一个专业的回答,该花的咨询费一定要花。

    这个事和一般的收到专利纠纷函还是不一样的,发明人一定不会束手就擒,会和你死扛到底,所以你们公司方也如果要占有这个专利,一定要重视

    2020/06/10 08:47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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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我觉得不是职务发明;

    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
    (一)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义务,而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劳动任务是则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因而此时劳动者所创造出的劳动成果应当归属于用人单位。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现实生活中,单位的职员不仅仅要承担属于其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工作,也会接受单位交付的与其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因而对于法条中的“本单位任务”一词的理解也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情形。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通常是指单位短期或者临时下发的工作任务,如合作开发、组织攻关,接受研究委托。而这些工作的完成与单位的宏观指导、具体方案的制定、责任的承担以及必要的物质条件都密切相关,所以应该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但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百度到的)

    2020/06/10 09:1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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