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的问题!
发布时间:2020.06.09 北京市查看:1767 评论:20
各位大神,帮忙分析下,这个情况算职务发明么!我们公司该怎么办!
1.我们单位,某外企(企业在中国经营生产蝶阀和刀闸阀,偶尔买部分其他厂家其他阀门销售),发明者在单位工作10几年。
2.发明者从事售后工作(一直这个工作,合同签订也是,未变更过),工作性质和合同明确只有阀门维修、人员调配等工作范畴,没有发明创造研发的条款,属于标准合同样本。
3.没有签署保密协议和相应员工条款,企业本身研发在德国,对中国公司只作为组装厂使用,在中国20年间无任何发明和研发项目,也没有相应部门,企业注册范围不含研发,只有销售加工生产自产产品,以及配件安装,维修和技术服务。
4.该员工在实际工作中总结阀门损坏规律和原因,研发了一种新型阀门(我们公司没有这个产品,外面也没有),申请了一发一实专利并授权,实用已授权,发明在审核中。
5.该员工和另外的人员(已离职销售),成立了一家阀门厂,销售这个新型阀门,一年销售额在1~2千万之间。
6.目前该员工仍在职,要求和我司合作,扩大该产品的经营范围,授权我司使用。
7.我们没有证据证明该员工利用了公司资源搞发明,其实是他联系了我们,我们才知道有这么一个发明(很尴尬),而且该告知邮件,员工使用手机邮箱(个人)发送到公司邮箱,应该做了备份,这个算通知我司。8.我司中国公司没有实际研发的经历,没有历史资料,也没有安排研发任务,也从来没有过邮件记录会议纪要签字啥的。
我们公司目前也很感兴趣,因为拿下这个专利可以申请高新(减税和其他企业福利,也是该员工告知,继续尴尬),同时也能增加收入,德国老板授意中国拿下此专利,但是不想花钱。
问题是
1.这个专利我们能否以职务发明的诉讼得到,该员工目前在职,职业合同都没变,而且据调查他还有其它在申请专利。
2.我们该如何采用手段,目前手里证据不多。
3.这个算职务发明么?
4.我们打官司胜算大么?
5.有没有其他救济手段?
ylcx
2020/06/09 21:00 [来自辽宁省]
0 举报364708702
2020/06/09 21:16 [来自山西省]
0 举报岳麓山下稻草人
2020/06/10 05:53 [来自未知属地]
收起回复 0 举报土豆七
2020/06/10 08:06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macwolf2086
这个事和一般的收到专利纠纷函还是不一样的,发明人一定不会束手就擒,会和你死扛到底,所以你们公司方也如果要占有这个专利,一定要重视
2020/06/10 08:47 [来自河南省]
0 举报北雲同學
职务发明创造分为两类:
(一)一类是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下列三种情况: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根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负有向劳动者支付报酬的义务,而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劳动任务是则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因而此时劳动者所创造出的劳动成果应当归属于用人单位。
(2)履行本单位交付的与本职工作有关的任务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在现实生活中,单位的职员不仅仅要承担属于其本职工作范围内的工作,也会接受单位交付的与其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因而对于法条中的“本单位任务”一词的理解也就出现了两种不同的情形。而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以外的任务,通常是指单位短期或者临时下发的工作任务,如合作开发、组织攻关,接受研究委托。而这些工作的完成与单位的宏观指导、具体方案的制定、责任的承担以及必要的物质条件都密切相关,所以应该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二)另一类是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完成的发明创造;但如果仅仅是少量利用了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且这种物质条件的利用,对发明创造的完成无关紧要,则不能因此认定是职务发明创造。
(百度到的)
2020/06/10 09:10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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