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抵触申请是否已经破坏涉案专利新颖性?
发布时间:2020.04.13 广东省查看:2108 评论:17
1 .一种路灯安装架,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连接板、第二连接板、第三连接板、第四连接板和第一支撑杆、第二支撑杆、第三支撑杆、第四支撑杆,所述第一连接板的两端分别与所述第一支撑杆、第二支撑杆的中上部位连接,所述第二连接板的两端分别与所述第一支撑杆、第二支撑杆的中下部位连接,所述第三连接板的两端分别与所述第三支撑杆、第四支撑杆的中上部位连接,所述第四连接板的两端分别与所述第三支撑杆、第四支撑杆的中下部位连接,所述第一连接板和第二连接板上都设有第一衔接槽,所述第三连接板和第四连接板上都设有第二衔接槽,所述第一连接板上的第一衔接槽与所述第三连接板上的第二衔接槽位置相对应且构成可拆卸式连接,所述第二连接板上的第一衔接槽与所述第四连接板上的第二衔接槽位置相对应且构成可拆卸式连接。
抵触申请的独权
1 .一种路灯安装架,其特征在于,包括第一连接杆、第二连接杆和多支支撑杆,所述第一连接杆的两端分别与一支所述支撑杆的中上部位连接,所述第二连接杆的两端分别与一支所述支撑杆的中上部位连接,所述第一连接杆上设有第一衔接槽,所述第二连接杆上设有第二衔接槽,所述第一衔接槽与所述第二衔接槽适配构成可拆卸式连接。
涉案专利简单重复了一组可拆卸结构特征组合,是否可视为:涉案专利独权1中第二连接板和第四连接的可拆卸式连接结构实质也是与抵触申请中“第一连接杆上的第一衔接槽与第二连接杆上的第二衔接槽适配构成可拆卸式连接”这一技术手段(方案)相同,也就是说,已构成隐含的且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的技术内容,已被抵触申请所公开?
求教各位大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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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len
[4]思博县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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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nrir_1024
2020/04/13 14:08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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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问题的关键点是:在后申请重复了一组拆卸结构,即在抵触申请的基础上,增加了一组同样的结构,但对解决技术问题和实现技术效果没有影响,该增加的结构特征,具备新颖性吗?
2020/04/13 14:1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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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13 14:23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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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这玩意实施难度不大,我觉得区别特征虽然是常规技术手段,但因为只评价新颖性,而基础方案中并没有加固结构,应当不存在由于等同特征的直接替换导致的不具备新颖性的问题。
但最终决定权在审查员手里。
2020/04/13 14:51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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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的技术问题亦非加固结构,是可拆卸问题,便于运输。只是将拆卸结构重复了一次,个人觉复可看作等同特征的直接替换。。
但审查员倾向于具备新颖性,搞不懂。
2020/04/13 15:0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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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估计是被认定为非正常申请了,类似的方案通过特征排列置换重复提交。。。。
2020/04/13 15:23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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