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AI撰稿侵权案宣判:人工智能享有著作权!
发布时间:2020.03.18 北京市查看:2594 评论:12
最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全国首例人工智能生成文章侵权案件,此为腾讯公司诉**之家网站转载机器人自动撰写的文章作品涉嫌侵犯著作权案。
腾讯公司开发了一款名叫Dreamwriter计算机软件,可以自动写稿,生成文章,每年大约写稿30万篇。经过几年的迭代升级,AI 生成稿件的效率和质量已经十分出众。
后来,腾讯**网站在发布该人工智能自动生成的关于分析股市的文章没多久后,就发现上海某科技公司未经允许擅自复制了该文章内容,并将其发布到了旗下“**之家”网站平台上。
这篇文章发表于2018年8月20日,标题为《午评:沪指小幅上涨0.11%报2671.93点 通信运营、石油开采等板块领涨》,末尾注明“本文由腾讯机器人Dreamwriter自动撰写”。
腾讯公司认为,上海某科技公司窃取了 Dreamwriter 的劳动成果,属于侵犯其享有的著作权行为。随后将该公司起诉至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腾讯公司还表示,这篇文章主要经历数据服务、触发和写作上海某科技公司的行为还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腾讯公司对于涉案文章享有著作权的相关事实提交了部分证据:
01、软著登记证书
2019年5月9日,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取得证书号为软著登字第3868479号《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登记的软件名称为“腾讯Dreamwriter软件[简称:Dreamwriter]V4.0”,开发完成时间为2015年8月20日,首次发表时间为2015年9月11日,权利取得方式为原始取得,权利范围为全部权利,登记号为2019SR0447722。
02、授权许可书
2019年5月13日,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许可方)向原告(被许可方)出具《腾讯Dreamwriter软件及智能写作系统知识产权许可书》,内容为:鉴于许可方作为腾讯Dreamwriter软件V4.0(以下简称Dreamwriter)的开发者,对Dreamwriter智能写作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授权软件)享有著作权。
法院认为,以下两点成为此案的判决关键:
1、原告认为涉案文章系由原告主持,代表原告意志创作,并由原告承担责任的作品,原告依法应视为涉案文章的作者,涉案文章作品的著作权归原告,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2、原告对于财经报道内容的高效产出是原告通过一系列创造性劳动所累积形成的竞争优势,被告未经智力劳动创作,直接复制原告的工作成果用于被告网站获取网络流量攫取竞争利益,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财经媒体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从判决文书来看,南山区法院是这样认为的:文章对相关股市信息、数据的选择、分析、判断,文章结构合理、表达逻辑清晰。Dreamwriter软件在技术上“生成”的文章,均满足著作权法对文字作品的保护条件,是原告主持创作的法人作品。
因此,法院经过审理后最终裁定,这篇文章确系 AI 所创作,涉及的内容判定为具有独创性,AI 具有该文章的著作权。而上海某科技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之家网站上向公众提供被诉侵权文章内容,供公众在选定的时间、选定的地点获得的行为,侵害了腾讯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鉴于上海某科技公司已经删除侵权作品,法院判定上海某科技公司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的维权费用人民币1500元。
这个案件不由得让蜗牛纳想起2017年时,微软小冰写的那篇“个人”诗集——《阳光失去了玻璃窗》。
犹记得高晓松曾发过微博称:倘若微软小冰的作品被抄袭,谁来捍卫AI的著作权?
此微博一经发出后,便引起了网友对AI著作权的关注。
当时根据人类与人工智能创作作品的表象来看,还无法区分和界定创作性的最低限度,因此也无法来评判人工智能的作品是否能够称为创作。
不过鉴于微软小冰的创造性是由人类设计者来完成的,并且它在深度学习了512位诗人的作品后,已经具备了图像识别和自主生成的能力,因此它每次在识别不同的图像时都会生成新的内容。由此推测出微软小冰具有进行价值取舍的能力,能够将无意识和无条理的数据排列成可被理解和欣赏的作品。
另外,人工智能获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还有一个理由是:通过给予著作者一段法定的期间,排他地享有著作权,以鼓励作品的创作和传播。
在这一点上来看,微软小冰的作品已经广泛的传播,同时满足作品的独创性并能够被人类认知和传播,因此小冰的著作权应该被给予保护,并且其作品在著作权法上可以被视为代表所有者意志的创作行为。
当然,其中也有不少人仍坚持认为人工智能之所以能够写出文章,全靠的是模仿和借鉴,开发该软件的人只是输入程序,所以微软小冰并不能拥有著作权。
现在,这些问题应该有一个具体的答案了。
从此次AI写作第一案获得的宣判结果来看,创作出原稿件的腾讯 AI 写作机器人,其生成的作品属于著作权保**范围之内。也就是说,腾讯公司开发的这个AI写作机器人是拥有著作权的。
是的,尽管Dreamwriter只是是自动生成稿件的机器人,但由于它自身携带的智能系统凝结了腾讯公司团队中无数技术人员的心血,所以Dreamwriter撰写的稿件其实也包含了该团队所有工作人员的劳动果实,那么未经允许采用自然也算是侵权。
后来,南山区法院相关负责人针对此案还表达了自己的看法:这一案件明确了人工智能生成物的独创性判断步骤,并在如何看待人工智能生成物的创作过程以及相关人工智能使用人员的行为能否被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创作行为的问题上做出了探索,是全国首例认定人工智能生成的文章构成作品的生效案件,对于今后同类型案件的审理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该负责人还称,将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备独创性的人工智能生成物认定为作品并进行著作权保护,符合著作权法激励创作的立法宗旨,有利于激励人们主动利用人工智能来进行创作,也有益于人工智能产业的良性发展。
也就是说,这可能是人工智能创作的里程碑。
不过对于外国来说,AI机器人不一定会被认为有相应的创作权。
据媒体报道,2019年8月,英国萨里大学的一组研究人员在欧洲、英国和美国提交了专利申请。这两项发明由一个叫 DABUS 的 AI 创作而来,其中一项是固定饮料的新型装置;另一项是帮助搜救小组找到目标的信号设备。(下图为DABUS 发明的靠闪烁引发注意的信号设备)
这两项发明看上去很是巧妙,但因为发明者不是人类,最终被欧洲专利局拒绝了。其驳回理由是:AI不是人,不能被授予专利许可。(即不符合欧洲专利组织(EPC)的要求)
在收到驳回通知书后,参与了 DABUS 研究的科学家 RyanAbbott对这一结果十分不满,他认为AI所创造的发明,授予任何一个人类都是不妥当的,唯有授予AI才是顺应时**展的决定。
其实在以AI名义申请专利上,美国版权局有着欧洲专利局相似的主张,也同样对作者身份有着严格的要求。他们宣称“美国版权局将对原创作品进行登记,前提是该作品是由人类创作的”、“版权法只保护智力劳动的果实,这些果实是建立在头脑的创造力之上的”。
好吧,外国人认为AI不是活生生的人类,所以没有申请知识产权保护的资格。不得不说,这个驳回理由真是相当的简单粗暴呢。
虽然截至目前,国内还没有AI申请专利的信息,我们也不知道国知局对于该专利申请是否给予通过。不过从腾讯公司为自家AI写作机器人打赢的官司来看,蜗牛纳觉得离人工智能系统拥有发明专利的那一日不远矣,毕竟那是无数的开发者和内容团队的综合知识产权成果,所以应当获得我国相关法律的保护。
现在,就看哪家公司先带头让AI申请专利了,如此也好为“AI是否可以申请专利”这一问题作出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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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纳杰知识产权
[7]思博铁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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