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问题:是需要先无效,还是直接主张落入保护范围
发布时间:2020.03.17 浙江省查看:2001 评论:7
1、甲有某产品1的专利A,乙在专利A申请日后一直造产品1,并且在产品1外观和结构基础上均进行改进,申请了专利B和专利C,甲告乙侵权,乙以自己有专利B和专利C为由,请问,甲是否需要先无效B和C专利? 还是甲直接主张产品1落入专利A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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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158xxxx1289M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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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st aria
2020/03/17 15:51 [来自浙江省]
1 举报渝州方人也
2020/03/17 16:16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黑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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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都构不成理由,不必理会。
2.“甲直接主张产品1落入专利A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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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在申请日后造相同产品,而非授权公开日后,严格来说,应该告不了侵权。
2020/03/17 16:23 [来自福建省]
0 举报鸡你太美
2020/03/17 16:30 [来自陕西省]
0 举报hucuipei
第二十三条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落入在先的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人以其技术方案或者外观设计被授予专利权为由抗辩不侵犯涉案专利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20/03/17 16:36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T139xxxx4205Rq
2、同意大版主
2020/03/17 17:3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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