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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实务工作指南】读于海东老师的书,黑娃的读后感

发布时间:2020.01.08 福建省查看:9238 评论:17

本帖最后由 黑娃 于 2020-1-10 17:33 编辑

年假之前最后半个月无事可做,并且已计划好跳槽乙方,就针对性的把于老师的这本《专利实务工作指南》看了两遍(专利许可篇和专利交易篇在工作中并无涉及,估计难以体会,故跳过了),在此分享一下读后感,算是把前段时间说好的读后感给补上。



这本书分为六个部分,专利诉讼篇、专利无效篇、专利许可篇、专利交易篇、专利申请篇和其他篇。除了专利申请篇以外,其他部分几乎都是在讲述专利已授权的后阶段实务。而这些实务操作都是结合一个个生动案例,并且从不同主体给出于老师自己的建议。

如在无效篇中,于老师经常会针对同一个问题给出涉案专利原告及被告不同的无效宣告案件处理思路,读起来会觉得,似乎一个矛一个盾,都会给的完全,让阅读者不管是作为原告或者被告,都能找到很实际的应对方法。

这本书也可以作为工具书来使用,不仅仅体现在实务中问题解决的查询,更可以是各项法条的查询。黑娃我曾经发过几个主贴,罗列了各种不同的侵权法条,给了一些侵权法条资源,本黑在工作中也是经常翻看学习自己的打印版。但是买回这本书发现,所有的相关法条,于老师都根据不同原则或目的进行了梳理。在书中,可以根据目录方便查询到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现有技术抗辩、合法来源抗辩和权利用尽抗辩的直接相关法条。法条均源自《专利侵权判定指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可以说这一点,让我打印的法条可以落灰了。直接翻看于老师的目录会更加方便。

对了,实操部分的理解可以结合《读懂法官思维》去看,这本书的第二章讲述的是专利权相关原则的案例分析,通过一个个案例生动解释原则的实际和理论有多少不同。例如在创造性三步法判断上,将《读懂法官思维》第二章中“技术问题的提出在三步法适用中的考量”结合于老师的专利无效篇中“无效理由分析及应用建议——关于创造性”结合学习理解,会发现新天地。(以我目前理解来说,我仍然是井底之蛙,能够实际接触到诉讼是最好的)

分享部分笔记,以下笔记摘自书中。



1.如果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仍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含义,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则无法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因此,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2.关于“容易想到”,由于其具有很强的主观性,除非能够搜集到明确记载有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原告专利而容易想到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来实施原告专利这样的直接证据,否则很难进行直接证明。但是,可以考虑请技术专家提供书面证言或者出庭作证,也可以独自委托或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进而就“容易想到”进行证明。

3.不仅针对新颖性、创造性的缺陷而做出的修改可导致禁止反悔的适用,针对权利要求书得不到说明书支持等其他实质缺陷而作出的修改亦可导致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4.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般情况下,只有利用“三步法”难以判断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或者得出无创造性的评价时,才将商业上的成功作为创造性判断的辅助因素;对于商业上的成功的考量应当持相对严格的标准,只有技术方案相比现有技术做出改进的技术特征是商业上的成功的直接原因的,才可认定其具有创造性。

标签: 读后感 专利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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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不错

    2020/01/08 13:20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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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siceng 于 2020-1-8 13:56 编辑


    1.如果权利要求的撰写存在明显瑕疵,结合涉案专利说明书、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及相关现有技术等,仍然不能确定权利要求中技术术语的含义,无法准确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则无法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之进行有意义的侵权对比。因此,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这句话来自于
    第六页
    第一章:专利诉讼篇
    第一节:技术特征的划分与权利要求的解释
    二、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二) 权利要求的解释原则
    1,专利权有效原则
    第一段

    的中间部位。

    2020/01/08 13:5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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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本帖最后由 siceng 于 2020-1-8 14:20 编辑

    2.关于“容易想到”,由于其具有很强的主观性,除非能够搜集到明确记载有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基于原告专利而容易想到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来实施原告专利这样的直接证据,否则很难进行直接证明。但是,可以考虑请技术专家提供书面证言或者出庭作证,也可以独自委托或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进而就“容易想到”进行证明。

    这句话来自于
    第45页  第一章 专利诉讼篇 第三节 等同原则及其司法适用 三、对原告主张适用等同原则的建议 (二)搜集并提交用于支持等同原则适用的必要证据 的 最后一段

    2020/01/08 13:5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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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siceng 发表于 2020-1-8 13:53
    这句话来自于
    的中间部位。

    你也看完了。

    2020/01/08 13:56 [来自福建省]

    0 举报
  • 第5楼
    领果子

    2020/01/08 14:02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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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siceng 发表于 2020-1-8 13:55
    这句话来自于?

    这本书的哪里? @黑娃

    45页倒数第二段。

    2020/01/08 14:17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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