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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审是在先申请被视为撤回,实审时又说优先权不成立

发布时间:2019.12.26 浙江省查看:1524 评论:9

现遇到一个案子,要求了优先权,优先权文本为A,在后申请的文本为B,(A和B之间有一个很小的差别)文本A在B提出要求优先权时,初审认为要求优先权合格,A被视为撤回;但现在B的审查意见来,说B要求A优先权不成立,两者不是矛盾吗? 现在A公开了,B又优先权不成立,审查员以A为对比文件,说B没有新颖性。 A被视为撤回,不可以要求恢复。 这样有办法挽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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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觉得初审和实审不是相互矛盾吗

    2019/12/26 18:55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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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对优先权的审查分为程序审查、实体审查。
    指南中规定,初审和实审中都要进行程序意义优先权的审查、与实体意义优先权的审查。但实际上,初审主要作程序意义优先权的审查,实审主要作实体意义优先权的审查。
    楼主这个情况,很大的概率就是,程序意义的优先权是成立的,但是实体意义的优先权不成立。

    2019/12/26 19:3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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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wei_denG 发表于 2019-12-26 19:37
    对优先权的审查分为程序审查、实体审查。
    指南中规定,初审和实审中都要进行程序意义优先权的审查、与实体 ...

    所以没有办法补救了吗

    2019/12/26 19:49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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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如果是基于已经公开的A作为对比文件评价新颖性,但优先权不成立,所以B与A的差别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或者B是A的上位么。

    2019/12/26 20:24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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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本帖最后由 KUMA233 于 2019-12-27 11:16 编辑

    优先权手续合格了在先申请就视为撤回了,手续合格仅仅是程序。  后面说的是实质问题,二者不矛盾。    补救措施的话,如果还在优先权期限内,可以再以撤回的那件作为优先权基础重新提一个A文本的。  如果错过了期限就没办法了。  正常来说要求优先权之前你应该自己评价一下优先权是否成立,下次找事务所来做吧

    2019/12/27 11:14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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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有答案了吗

    2019/12/31 09:31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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