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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具有单一性的审查意见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12.25 广东省查看:4646 评论:22

请教一下大家。 权1包含技术方案A、B、C,审查员认为A、B、C三者之间缺乏单一性,然后仅仅基于技术方案A进行了检索和审查。 发明人也认同三者之间不具有单一性,这种情况下: (1)答复时是否可以删除方案A、C,保留方案B? (2)如果不可以,请问有具体的出处吗? (3)有人尝试过这种答复方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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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1楼
    我印象中审查员在下发一通之前会先要求发明人确定技术方案,如果联系不上发明人或者无法确定的话,会以第一套方案进行检索。
    至于其他方案,不分案的前提下如果无法通过答复克服单一性问题,是可以拒绝对不具备单一性的方案进行检索的。
    具体在哪看到的已经记不清了。

    2019/12/26 12:40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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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2楼
    lgz

    2019/12/26 13:4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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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3楼
    前面大神厉害

    2019/12/26 17:21 [来自湖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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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4楼
    不要听有些人胡说,通常只能保A(审查员已经做过检索、评述的那个独权)。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中有规定。要是删除了A,是有可能被直接驳回的(因为已符合听证原则)。

    2019/12/29 17:46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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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5楼
    polymerfox 发表于 2019-12-26 08:56
    这里的规定我也看到了,但现在我们的情况是,一个独权里的若干个技术方案之间不具有单一性,而不是独权之 ...

    性质是一样的。换个角度,可以理解为你当初写权利要求书时就是为了省权项附加费,将多个并列方案写在一个权利要求中。
    评价单一性,原本就是评价“方案”而不是“权项”。

    2019/12/29 17:49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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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16楼
    审查员已对权利要求1及其从属权利要求进行了检索和审查,申请人应当删除与之不具有单一-性且未经检索的权利要求x,以使本申请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需要提醒申请人注意的是,对申请文件的修改如果只是删除已检索和评述过的权利要求1,而保留与该权利要求1不具有单一性的未经检索的权利要求x及其从属权利要求,这种修改是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51条第3款规定的,审查员将基于目前审查的申请文本,以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31条第1款的规定为由做出驳回决定。

    2019/12/29 22:08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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