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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无效问题

发布时间:2019.12.25 北京市查看:1005 评论:2

各位大神,看到审查指南上有写:“5.2.3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
        在对比时应当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考虑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这三个要素产生的视觉效果。
        在涉案专利仅以部分要素限定其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其余要素在与对比设计比较时不予考虑。
那么举个栗子:如果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而其图片视图实际是带颜色的,那么在对其无效时,根据上述规定,颜色是不是就不用考虑?就是说只需要寻找形状相同的对比设计,不用寻找颜色相同的对比设计吗?疑惑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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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大体上是这样。

    2019/12/25 09:44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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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形状相同 同样的产品

    2019/12/25 12:5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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