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无效问题
发布时间:2019.12.25 北京市查看:1168 评论:2
在对比时应当仅以产品的外观作为判断的对象,考虑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这三个要素产生的视觉效果。
在涉案专利仅以部分要素限定其保护范围的情况下,其余要素在与对比设计比较时不予考虑。”
那么举个栗子:如果涉案专利的设计要点在于形状,而其图片视图实际是带颜色的,那么在对其无效时,根据上述规定,颜色是不是就不用考虑?就是说只需要寻找形状相同的对比设计,不用寻找颜色相同的对比设计吗?疑惑不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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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生不才
[6]思博省省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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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娃
2019/12/25 09:44 [来自福建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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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5 12:5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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