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产品及生产设备的创造性问题
发布时间:2019.12.19 广东省查看:1683 评论:14
产品A相对于现有产品B具有创造性;
设备C用于生产该产品A;
设备C本身为一现有设备,现有技术中,其用于生产产品B(与A名称、功能相同);
如果将设备C的独权限定成:设备B应用于生产产品A;该独权的区别与现有技术的区别仅在于增加以使用环境,那么该条独权具有创造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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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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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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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你太美
考虑装置的连接关系,由于你的环境特征对设备本身的结构没有影响,设备C无新。
2019/12/19 11:59 [来自陕西省]
0 举报蓝天白云下的金色阳光
但是审查员检索的时候,对于这种的权要,会直接跳过环境特征吗?
2019/12/19 12:03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Dante蛋挞
检索的时候自然是要考虑所有技术特征在内,为什么会跳过它进行检索?
2019/12/19 12:38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蓝天白云下的金色阳光
既然会检索,那创造性评述的时候呢?如果对这个特征进行评述的话,那审查员应该是驳回不了了……
2019/12/19 12:58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Dante蛋挞
.....你也是有自信,就这么一个特征审查员怎么会驳回不了?
一楼已经提出了你的生产设备最核心的创造性问题了,如果你的权利要求只是这样写,那肯定是会被驳回的,除非你的生产设备为了生产A做出了适应的改进,否则在产品权利要求中,用途限定是很少可以作为有创造性的争论点的,除了药品领域以外。
2019/12/19 13:08 [来自广东省]
1 举报蓝天白云下的金色阳光
不是我自信不自信,是现在有很多IPR喜欢在结构的案子里加应用场景的特征,你工作过程中没遇到吗
2019/12/19 13:4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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