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撰写中从属权利要求的顺序问题
发布时间:2019.10.23 上海市查看:2334 评论:5
比如说两种写法:
写法一:
权1:特征为A
权2:引用1,特征为B
权3:引用2,特征为C
写法二:
权1:特征为B
权2:引用1,特征为C
权3: 引用1-2任一权,特征为A
这两种写法对于保护一个产品而言,有区别吗?
作为几项从属权利要求共有的特征(上述的A),这个特征的权利要求到底在最一开始的时候就写,让后面的一层一层引用(写法一),还是写在最后,用多项权利要求来一起引用(写法二)。
就比如2017年的考题,官方答案里权8才写“如权利要求 5~7 任意一项权利要求所述的起钉锤,其特征在于所述调节螺杆的长度小于把手的长度”,那如果我把“调节螺杆的长度小于把手的长度”这个特征在一开始就写了作为基础让后面的权利要求来引用可以不?
感谢!
ziruny
2019/10/23 20:13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青鱼尾尾
对哦!
2019/10/25 10:05 [来自上海市]
0 举报忽悠
2019/10/26 16:38 [来自江苏省]
0 举报聆臆晰
2019/10/26 16:52 [来自福建省]
0 举报apple270
不知道有没有记错
反正我从权的顺序基本就是按着内容一条条写
引用方面,没有一次是全对的
从权顺序方面跟答案比也是乱的
我就当这样是对的
2019/10/26 16:57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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