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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用审查意见问题

发布时间:2019.10.14 江苏省查看:1092 评论:9

如图的审查逻辑,是否有问题?在对比文件1中,不但的内容和还的内容,分别属于不同的实施例,但没有实施例公开包括不但和还的内容。

标签: 实务 实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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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审查,根据单独对比原则,应该是选取在先专利的一个技术方案进行比较,一般一个技术方案为一个实施例或一个权利要求,上述理解是否存在问题,请大神指教。

    2019/10/14 21:56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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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实用新型审查,将权1的技术方案,与在先申请的多个实施例的技术方案进行比较,是否符合单一对比原则?

    2019/10/14 21:5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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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ralphzhao 发表于 2019-10-14 21:56
    实用新型的新颖性审查,根据单独对比原则,应该是选取在先专利的一个技术方案进行比较,一般一个技术方案为 ...

    中国的实用新型胡乱审查,不要用你所认知的经典的法条的理解来看待。

    2019/10/14 22:0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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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9-10-14 22:09
    中国的实用新型胡乱审查,不要用你所认知的经典的法条的理解来看待。

    那这种情况只能走复审?

    2019/10/14 22:44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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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ralphzhao 发表于 2019-10-14 22:44
    那这种情况只能走复审?

    复审,通常来说,也是凶多吉少。

    2019/10/14 22:4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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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按照当前情况,实用比发明困难了

    2019/10/15 07:52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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