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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考相关法复习日志#合同法其一

发布时间:2019.10.13 上海市查看:1388 评论:2

无效的合同的特点为 1.违法2.损害国家社会公众还有第三人利益。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主要是看上去不太对劲,但是没损害国家利益就行。
效力待定的合同主要是针对代理的。还有一种产见代理合同,相对人觉得可以了,就是有效的。
约定第三人履行债务的,不履行也是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
代位权的4个条件。
撤销权的条件,注意低价兜售或者高价购买的受让人如果不知情的的情况下不能撤销。免费送的知不知情都可以撤销。

标签: 心得体会 备考 专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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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你今年考试通过了。

    2019/10/13 18:53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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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wgc2938 发表于 4?小时前你今年考试通过了。

    但愿吧...

    2019/10/13 23:18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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