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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和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 是否矛盾

发布时间:2019.08.29 四川省查看:1117 评论:3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这两者对保护民事权利期限为什么规定不同?感谢各位解答指点


标签: 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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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李建国“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的说明”,民法总则施行后暂不废止民法通***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2019/08/29 15:48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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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新法优于旧法。
    民通与民法总则相矛盾的条款,以民法总则为准。

    2019/08/29 15:49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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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感谢各位解答

    2019/08/29 15:54 [来自四川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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