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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内容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发布时间:2019.07.26 北京市查看:2629 评论:0

小版:网络直播内容是否能够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答主:不能一概而论。主播的直播内容必须达到一定独创性或者对原作品进行了再表达,即本身表演的是一个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或是自己的作品或是表演他人的作品。著作权对独创性的要求是作品应该具有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如果网络主播的直播内容是与粉丝互动聊天、化妆、吃饭等形式,因为聊天、吃饭等行为本身不符合著作权法保护的条件,不受到著作权的保护。


主播的即兴表演中独创性的表达也可产生著作权权利,如主播表演自己创作的音乐、舞蹈作品,表演的内容构成完整的作品;或者在表演的过程中进行了再创作,使得原有的作品有了新的表现形式,成为具有独创性的演绎作品。例如在直播电竞表演的过程中,在“斗鱼v 秋日、全民TV” 二审案件判决中,法院也认为“在特定情形时,解说可能符合独创性的要求从而构成作品。但另一方面,游戏主播的解说,并非在任何情形下均直接构成作品,仍需具备一定程度的独创性……综上,游戏解说具备构成作品的可能性,但应根据具体解说内容进行个案判定。

小版:网络表演直播中,主播翻唱、朗诵、表演他人作品,应当取得哪种权利的授权?

答主:音乐、文学、戏剧作品等均属于我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类型,公开的、商业性的直播以及朗诵作品当然需要获得作者授权,先授权后使用。至于应当取得什么权利的授权,则涉及网络直播的权利类型,一直是一个学界争议很大的问题。


首先,网络直播行为是利用互联网等通讯技术,在网络直播平台上,主播进行在线语音、视频、数据的全面互动交流。但是并非信息网络传播权所定义的交互式传播行为,即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及作品的表演,所以主播的使用行为并没有侵犯词曲作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其次,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权的规定分为三种行为,即无线广播、有线或无线的转播以及公开播放接收到的广播。很显然主播直接演唱并通过网络直播的行为,也并不是广播权控制的范围,所以这种行为没有侵犯词曲作者的广播权。


因此,我认为主播需要取得授权权利种类还要结合直播的具体形式。除了直播表演的视频录制下来后可以点播播放,需要取得信息网络传播权权利授权以外,单纯的不能回看的直播应当取得词曲作者表演权的许可。作者享有的表演权控制三种行为:现场表演、机械表演以及向远端的公众传播作品表演的行为。主播演唱歌曲的行为属于向远端的公众传播作品表演的行为,落入了词曲作者、戏剧作者的表演权控制的范围,应当获得作者表演权的授权。

小版:主播对基于授权而进行的表演享有哪些权利?

答主:若主播通过直播平台进行唱歌、跳舞形式的表演,其表演内容本身是对作品进行公开的播放“作品的表演”,主播本人产生表演者权。根据《著作权法》第三十八条,主播基于授权而进行的表演依法产生表演者权,享有下列权利:表明表演者身份、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小版:主播直播并解说游戏和影视作品的情况下,应当取得哪种权利的授权?

答主:应当取得权利人《著作权法》第10条17项的“其他权利”的授权。在网易诉YY《梦幻西游2》著作权及不正当纠纷案中,法院认定被告的网络游戏直播行为侵害了网易公司对其游戏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所享有的“其他权利”。因此,建议直播前在授权书中明确许可的范围、许可使用期限和许可方式。


来源: 中国版权服务   作者:马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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