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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未及时续展 「王老吉真像」商标后人无法主张商标权

发布时间:2019.07.24 北京市查看:1133 评论:0

“怕上火喝王老吉”为公众所熟悉,但鲜为人知的是“王老吉”后人,因未及时续展,而无法主张“王老吉真像”图形商标的商标权。那么,当人物形象“遭遇”商标,权利人及其后人应如何保护呢?快来和小编一起学习学习吧~~

案件回顾

引证商标

王老吉的创始人名为王泽邦,乳名阿吉,在他年老以后,大家唤他“王老吉”。自1828年清道光年间,王泽邦开设了“王老吉凉茶铺”。王老吉去世后,其三子为了纪念父亲以及经营便利,设计了“王老吉真像”商标进行推广。1951年8月1日,王泽邦曾孙女王某钿申请注册了第7686号“王老吉真像”图形商标(简称引证商标)。1958年1月9日,该商标所有人由王某钿变更为王老吉联合制药厂,商标专用权至1971年7月31日。后商标专用权期满,王老吉联合制药厂未申请续展注册该商标。

诉争商标

2012年5月2日,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广药集团)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第10855371号“王老吉真像”图形商标(简称诉争商标)。

2017年7月12日,王某钿之子女胡某焕、胡某美、胡某业三人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原商评委)提出对诉争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原商评委裁定诉争商标应予维持。

胡某焕、胡某美、胡某业不服原商评委所作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三原告向法院主张,广药集团申请注册的诉争商标与其母王某钿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均为“王老吉真像”商标,二者完全一致。诉争商标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复制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二十八条“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规定,诉争商标应当被宣告无效。

除此之外,三原告还向法院主张,诉争商标所使用的人物肖像王泽邦(王老吉)系三原告的外高祖父,广药集团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其外高祖父的肖像,侵犯了三原告享有的已故外高祖父肖像权,从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于2019年4月29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三原告胡某焕、胡某美、胡某业的诉讼请求。宣判后,三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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