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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独立项的保护力度 与 作为附属项的保护力度

发布时间:2019.07.25 广东省查看:936 评论:1

如题,请教一下各位,同样一个方案,作为独立项进行保护,和先经过独立项上位,再在附属项中进行保护,从侵权的角度有哪些保护力度上的差别? 例如:案1:权1:一种xxx,所述xxx包括A,所述A为铁。 案2:权1:一种xxx,所述xxx包括A,所述A为铜。 案3:权1:一种xxx,所述xxx包括A,所述A为金属。 权2:根据权1所述的xxx,所述A为铁。 权3:根据权1所述的xxx,所述A为铜。 那么,案1中的权1与案3中的权2,以及案2中的权1与案3中的权3,在侵权保护力度上有什么区别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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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我理解方案3好  可以只侵犯独权  如果是铁  还侵犯从权

    2019/07/27 21:26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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