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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范围问题,恳请解答

发布时间:2019.07.22 山东省查看:753 评论:1

根据专利法第59条第2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对此,我有以下疑问,恳请各位指点!
1.如果一个新产品(有形状,图案,色彩的特点),在图片中都有提现,但在简要说明中,仅写明——本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
这里的意思是不是说,本外观设计的专利权范围是该形状下的所有图案和颜色,使得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只要是替换图案和颜色就属于侵权呢!
2.上一个例子中,实际不是这样的,我看到一些外观专利,在后申请的图案换了也能授权,所以,我这里就有点晕,以图片和照片为准,究竟是啥意思。
3.在后申请的专利与在前申请的专利相比,仅是颜色不同,那么,在后申请侵犯在前申请的专利权的情况是什么呢?是不是当在前申请没有在简要说明中写设计要点在于颜色,此时,在后申请才侵权,?那么当在前申请在简要说明中提及设计要点有颜色了,在后申请仅换了颜色就不侵权了么(这里不考虑在后申请能否授权,因为仅替换颜色的话,估计很难授权,所以是问侵权与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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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获得授权和侵权不矛盾,附着了色彩如果产生了特殊视觉效果,与原专利具有明显区别,是有创造性的。和改进型的发明类似。

    2019/07/22 21:57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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