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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技术特征可以通过结合的方式认定被公开吗?

发布时间:2019.07.04 上海市查看:694 评论:5

具体事实设定如下: 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D 2.对比文件2公开了特征D’,这个D’与D类似,但绝不相同,不等同也没有启示作用 3.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特征E 请问,可以认为D’+E=D吗? 我的概念里,技术特征是一对一评价或者说是一对一进行启示的,也就是说,可以是D’相当于公开了D,或者D’ 对D有启示。 请前辈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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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你是要做侵权判定吗?如果你要讨论的技术方案来自已授权专利,那么你说的来自两篇文献的特征不能叫公开了,只能叫通过两篇的结合大概率判定这篇专利无效

    2019/07/05 00:09 [来自河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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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T137xxxx1144Rl 于 2019-7-5 10:01 编辑

    macwolf2086 发表于 2019-7-5 00:09
    你是要做侵权判定吗?如果你要讨论的技术方案来自已授权专利,那么你说的来自两篇文献的特征不能叫公开了, ...

    不是做侵权判定。是做答复。
    而且,目前的情况是我同意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判定,但是对于对比文件2中的两个技术特征结合判定区别技术特征无创这个论断表示不解。
    关键的不解在于,在评判创造性的过程中,技术特征可以通过结合来启示吗?

    2019/07/05 09:58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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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可以通过结合来启示
    超级正常

    2019/07/05 10:04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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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本帖最后由 CranberryTrap 于 2019-7-5 10:08 编辑

    如果你觉得对比文件1和2不能结合或者D‘和E不能结合成D,就围绕没有结合基础来答,也要充分说明理由。  从形式上看没什么不可以的,还是看结合的动机、启示之类的理由。

    2019/07/05 10:05 [来自黑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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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至于你的设定我就不太懂了,所以不予置评

    2019/07/05 10:05 [来自辽宁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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