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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盛通讯】商业秘密盗用诉答程序中的诉状要求

发布时间:2015.01.26 北京市查看:1838 评论:0

本帖最后由 kim-possible 于 2015-1-26 14:32 编辑

商业秘密盗用诉答程序中的诉状要求

    长盛通讯是美国长盛律师事务所就美国联邦巡回区上诉法院近期的先例专利商标意见做的扼要总结。长盛会列出相关的事实、议题以及长盛持有的立场。长盛的总结将使您了解联邦巡回法院的最新资讯。这些资讯对涉足于知识产权领域的人至关重要,也欢迎您提供任何反馈。

    美国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是大概由(1)诉答程序,(2)证据开示程序和(3)庭审程序三个阶段构成。诉答主要是指法院受理当事人的诉状,从而开启诉讼程序。证据开示是指庭审前控辩双方展示证据,披露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庭审即开庭审讯。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对于联邦初审法院民事诉讼程序中的每一步骤做了明确规范。 其中对于起诉,第8(a)(2)款规定如下:诉状需说明救济诉因,以简短朴素的语言阐明起诉人有权获得救济。如果诉状不符合上述规定,第12(b)(6)款允许被告方在收到诉状后递交撤案动议。 一旦撤案动议被采纳,整个诉讼案则被撤销。

    近日,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就第8(a)(2)款的诉状要求做了详尽解读。在2014年12月17日裁定的ABB 涡轮增压系统公司(简称ABB)状告 TurboUSA公司一案中, ABB控诉TurboUSA在和ABB前任员工合作时盗用了ABB的商业秘密。TurboUSA随即递交了撤案动议,理由为ABB的诉状不满足第8(a)(2)款的要求,没有阐明诉因。对于盗用商业秘密的诉求, 当地的法律是起诉人必须阐述能够推断出以下三点的事实:(1)起诉人拥有秘密信息,并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秘密,(2)被告方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该秘密并为其所用,(3)该秘密因其保密性而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初审法院借鉴商业秘密的法规,认为ABB没有陈述充足的事实来证明ABB采取了合理的措施来保护自己的秘密,因此采纳了TurboUSA的撤案动议。随之,ABB向巡回法院提起了上诉。

    与初审法院的意见相反,巡回法院认为ABB在保护秘密措施这一方面,提供了足够的陈述。ABB陈述了它在保护秘密方面做的诸多努力, 譬如要求员工对于机密信息履行保密义务,特别注明机密文件或注明其它标识以防止复制和散播,并且限制第三方接近机密信息。巡回法院强调第8(a)(2)条并不要求详细的事实指控。该条款只要求起诉人陈述足够的事实以使法庭可以合理的推论出被告的违法行为。换而言之, 该条款只要求陈述足够的事实以使得法庭可以合理的相信之后的证据开示程序可以揭示涉嫌违规证据。基于以上因素考虑,巡回法院认为ABB满足了第8(a)(2)条的要求,因此驳回了初审法院的撤案裁决。请点击此处获取该案的法院裁定书。

    从此案中可以学到,撰写诉状时应陈列相关事实以描述诉求目的。虽然诉状不需要事无巨细般详尽描述所有事实,但仍需陈述足够的事实以引导法庭对之后的证据开示抱以期待。

    作者:美国长盛律师事务所 李丹和John Morrissett

    何昕博士·合伙人
    长盛律师事务所
    电邮:kevin.he@troutmansanders.com
    全球通手机:+86-13923807610
    美国电话:212.704.6168
    网址:www.troutmansanders.com
   


标签: 程序 秘密 长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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