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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审意的这些规则, 是只在实审施行的吗?

发布时间:2019.05.13 广东省查看:1209 评论:3

本帖最后由 ouyang007 于 2019-5-13 17:03 编辑

    审查意见通知书的修改方式这一节,出现在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 “实质审查程序”中。这一节中提到了5种,即使在满足R51.3, A33的情况下,依然不予被接受的答辩时的五条修改方式

即:“1 ) 主动删除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扩大了该权利
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例如, 申请人从独立权利要求中主动删除技术特征, 或者
主动删除一个相关的技术术语, 或者主动删除限定具体应用范
围的技术特征, 即使该主动修改的内容没有超出原说明书和权
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只要修改导致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范围
扩大, 则这种修改不予接受。
( 2) 主动改变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 导致扩大了请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八章 实质审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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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保护的范围。
例如, 申 请 人 主 动 将 原 权 利 要 求 中 的 技 术 特 征 “ 螺 旋 弹
簧” 修改为 “ 弹性部件” , 尽管原说明书中记载了 “ 弹性部件”
这一技术特征, 但由于这种修改扩大了请求保护的范围, 因而
不予接受。
又如, 本章第 5? 2? 3? 2 节 ( 1 ) 的例 1 至例 4 中, 即使这四
种改变后的内容在原说明书中有记载, 也不予接受, 因为这样
的修改扩大了其请求保护的范围。
( 3 ) 主动将仅在说明书中记载的与原来要求保护的主题缺
乏单一性的技术内容作为修改后权利要求的主题。
例如, 一件有关自行车新式把手的发明专利申请, 申请人
在说明书中不仅描述了新式把手, 而且还描述了其他部件, 例
如, 自行车的车座等。 经实质审查, 权利要求限定的新式把手
不具备创造性。 在这种情况下, 申请人作出主动修改, 将权利
要求限定为自行车车座。 由于修改后的主题与原来要求保护的
主题之间缺乏单一性, 这种修改不予接受。
( 4) 主动增加新的独立权利要求, 该独立权利要求限定的
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 5 ) 主动增加新的从属权利要求, 该从属权利要求限定的
技术方案在原权利要求书中未出现过。



然而实新是没有实质审查的,是不是意味着实新在答辩修改时,是不需要遵守这里提到的五条修改方式的?(因为审查指南中这一内容出现在实质审查程序这一章节中),所以在实新和外观的答审的修改中,只需要保证不超范围A33,是克服了审通缺陷的R51.3即可?
我的问题是,审查指南故意把这几种禁止的修改方法放到“实质审查程序”这一章中,是不是说明这五种禁止的修改方法,只在实审的答辩时才必须执行?


修改了下问题,这下应该表述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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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上面都写着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的规定,你觉得专利法实施细则不适用在实用新型的审查?

    2019/05/13 12:00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2楼
    本帖最后由 ouyang007 于 2019-5-13 17:01 编辑

    Dante蛋挞 发表于 2019-5-13 12:00

    上面都写着根据专利实施细则的规定,你觉得专利法实施细则不适用在实用新型的审查? ...

    您答非所问了,如果真是那样的问题,何必花时间来发帖呢、。、
    是我自己问问题没有问清,导致您理解错我的问题了,我修改一下主帖

    2019/05/13 16:47 [来自广东省]

    0 举报
  • 第3楼
    ouyang007 发表于 2019-5-13 16:47
    您答非所问了,如果真是那样的问题,何必花时间来发帖呢、。、
    是我自己问问题没有问清,导致您理解错我的 ...

    原来是在问这个.......下次问问题还是要有个重点比较好。
    如果你说的是这五条不被接受的修改方式,我不认为你可以根据这几个修改方式所在的位置来判定它的适用范围,因为首先这一规定只说明了是答复审意进行修改的规定,并没有只针对发明的实审,其次是实用新型章节也有许多地方,是直接说明可以参照发明的审查规定进行的。
    最后当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显然新颖性和单一性的审查规定也都是放在实质审查章节的,你总不能说实用新型的审查就不用参照了吧?

    2019/05/13 18:00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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