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的专利侵权认定
发布时间:2015.01.23 韩国查看:3149 评论:2
如果双方能够完全清楚理解专利权的范围,争议将会大大减少。但是专利权的范围往往是基于无形的技术,很难准确界定专利权的范围。专利权的范围主要是由权利要求确定的。确认专利权范围时最重要的就是对权利要求的解释。
在韩国,可以向知识产权审判庭(IPT)提起审判来确认专利权的范围。该审判是韩国特有的一个制度,围绕该制度始终有很多争论,尽管有人提议要废除该制度,但大部分意见认为该审判制度在解决IP纷争时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应该继续维持。
在判定专利权范围时的基本原则是,权利要求中的所有特征必须在侵权产品中找到,也称为“全部特征原则”。在实践中,对于这点始终存在争论。比如,对于一没有覆盖全部特征,但是包含了最主要的必要特征,且省略了一些在实现专利发明时不重要的特征的产品,法院通常判定为不侵犯专利权。在韩国,和日本一样,一直有两种观点:一种是任何省略非必要特征后使用被发明产品的行为应视为侵犯专利权,因为他使用了技术思想,另一种观点是所有的特征都应该在指定侵权产品中找到,因为申请人有责任写好专利申请文件。
在一些案例中法院支持了第一种观点,但是近来专利法院和最高法院更倾向于第二种观点,并强调如果在一被控侵权产品中每一特征或等同特征没有找到的话,就不存在专利侵权。实践中也支持法院的上述观点。韩国发明专利法第42条第4部分规定:“权利要求必须只包括必要技术特征”,该条款可以解释为在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都是必要的。韩国允许多重权利要求制度,申请人可以以多种方式定义他的发明。因此,在撰写权利要求时申请人必须考虑到每一种可能预防,如果因申请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的过失或错误,其将得不到保护。
等同原则
在1998年9月17日之前,韩国还没有正式采用等同原则。从该日起专利法院第一次使用了等同原则这一术语。后来,2000年6月28日在最高法院的案例中也使用了这一术语,现在韩国专利法也已经正式使用了等同原则一词。
等同原则的理论背景和应用要求与美国专利实践相似或具有相同的内容。但是有一点必须特别注意的:最高法院没有提及以什么时间作为判定的基准时间。日本最高法院是明确采取等同的侵权判定基准时间应为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这样的话,等同的适用范围可以非常宽泛,结果就导致了最后的专利权范围和在申请时相比具有更大的范围。
因为韩国的技术和日本或美国还有一些差距,所以在这种情况下普遍认为最高法院是故意在等同原则中不提及时间点,给予一般法院司法任意决定权来保护韩国企业。
对现有技术的免费使用
受指控的侵权人可以主张他的发明落在公知技术的范围内,所以有权使用该技术。最高法院认为被告实施的发明和现有技术或公知技术相同或相似时,将不构成侵权行为。
专利法院也遵从上述原则。专利法院认为如果受控侵权人使用的发明是和现有技术相同或相似时,发明就没有落入专利权的范围。尤其是,专利法院表明当受控发明和现有技术相比没有新颖性和创造性时,任何实施该受控发明的行为都不构成侵权行为。
禁止反悔原则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查过程中,专利权人为保证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放弃了部分保护范围,并因此获得专利权。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但是专利法院也指出当修改是为了满足说明书要求,而不涉及新颖性和创造性时,禁止反悔原则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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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oreakasanip
[5]思博市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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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bjpg
2015/01/23 08:25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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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1/23 10:36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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