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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中对数值范围是否一定要设定上限

发布时间:2019.04.05 上海市查看:1281 评论:4

请教大神以下问题:权利要求中对数值范围是否一定要写上限 例如:权利要求中撰写了“。。加热温度为20℃以上,优选的为40℃以下,加热时间为10小时以上。”审查员指出“优选的”的使用使得温度范围不确定是否在40℃以下,存在不清楚的缺陷。 修改时,如果只保留20℃以上,是否还是存在没有设定上限导致不清楚的问题呢?还是说其实如果本领域一般不可能去操作100度以上或太高的温度,也可以不设定上限? (但对加热时间10小时以上,审查员又没有提出没有上限的问题。。)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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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建议:20℃<加热温度T≤40℃,祝好

    2019/04/05 15:34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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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其实可以将40以下作为一个从权。

    审查员是否会认为40以上得不到说明书支持,要看说明书怎么写。

    可以先删除“40以下”这个限定,大不了审查员认为不行再加回去。

    2019/04/06 18:3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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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只保留20℃以上,那你这个圈子就画的大了,不容易被授权,所以还是把范围划好

    2019/04/08 10:03 [来自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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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这是因为你权利要求里边“优选的为40℃以下”,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
    引用该权利要求,把20℃~40℃作从权就行了,删除原权利要求里边“优选的为40℃以下”

    2019/04/08 10:41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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