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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中使用禁止反悔原则讨论

发布时间:2014.12.01 广东省查看:2446 评论:3

最高院专利侵权若干问题解释第六条中规定为专利法上的禁止反悔原则,从其条文看是在发明或实用新型答复审查意见,权书和说明书修改、复审及无效过程中做出的承诺不得反悔,是对等同原则的一种限定。而据了解,外观设计侵权是否也可以应用禁止反悔原则存在一定的争议,哪位大神能否提供一个近两年的判例:在外观设计侵权中也使用了禁止反悔原则的。欢迎各位提供建议和指导,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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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吴观乐主编《专利代理实务》(第2版)书中语:
        在外观设计侵权争辩时,前面所提到的“禁止反悔”原则、已有技术抗辩和间接侵权的内容同样也适用。例如,如果专利权人一方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所强调的外观设计要点中的部分内容未反映在被控侵权客体中,则被控侵权方就可利用“禁止反悔”原则,说明己方的产品中并未包含专利权人在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所说明的外观设计要点的全部内容,因而两者不相近似,未构成侵权。

    2016/01/28 20:38 [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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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一梦千寻 发表于 2016-1-28 20:38
    吴观乐主编《专利代理实务》(第2版)书中语:
        在外观设计侵权争辩时,前面所提到的“禁止反悔”原则、 ...

    谢谢你的回复,这个外观侵权纠纷的案子已经结案了,广东高院最终判决适用禁止反悔。

    2017/02/20 15:12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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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不明觉厉

    2017/02/21 16:44 [来自浙江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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