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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太low还是合议组水平有限?

发布时间:2015.04.14 广东省查看:3191 评论:17

专利号:201220276341.8 ;无效请求编号:第5W106683号

权利人在一开始答复的时候就把权5合并到了权1,作为新独权。因此,这个专利是以原权5作为独权的。尽管合并后的权1要想维权,也着实有点难度了。
但是当我看到无效决定中的这一段话后,心中已经涌起了千万只羊驼啊。且看:
对于请求人的上述第(a)点理由,合议组认为:本专利的说明书记载了以下内容:将工作平台3上设置一个空槽11,剥离机构设置在空槽11的上方,空槽11的下方还设置有与剥离机构相配合的并可将剥离后的电线进行沾锡的沾锡机构,所述沾锡机构包括一个M形的基座14,基座14的左斜面上设置有锡炉15,所述基座14的顶面上还设置有两个盛放助焊剂的助焊剂盛放装置16,所述基座14的右斜面上设置有送锡装置17,所述导线管10可旋转到空槽下方的锡炉15处进行沾锡。根据说明书的上述记载,导线管是通过空槽下方设置的沾锡机构沾锡,而送锡装置17必然也能容纳一部分锡,因此,导线管10实际上应当是逆时针旋转通过基座14右斜面的送锡装置17沾锡,这是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从说明书中推出的,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导线管(10)可旋转到空槽下方的锡炉(15)处进行沾锡”属于明显笔误,实际应当是“所述导线管(10)可旋转到空槽下方的送锡装置(17)处进行沾锡”,虽然权利要求1中存在上述明显笔误,但是通过说明书能够唯一地对其进行解释,因此,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导线管(10)可旋转到空槽下方的锡炉(15)处进行沾锡”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读到这里,如果大家没看专利内容,也许并不觉得有什么?但是看过专利文件的,大家都会发现,权利要求中在原权利要求5中记载“所述导线管(10) 可旋转到空槽下方的锡炉(15) 处进行沾锡。”,再看说明书中实施例二21段文字记载“,导线管10 和传线夹13 通过设置的旋转机构可旋转到空槽下方的锡炉15处进行沾锡,”,再看附图,导线管在设备的右侧,锡炉在设备的左侧,怎么实现沾锡。
大家可以下载专利文件和无效决定文件。一起讨论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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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读到这里,如果大家没看专利内容,也许并不觉得有什么?但是看过专利文件的,大家都会发现,权利要求中在原权利要求5中记载“所述导线管(10) 可旋转到空槽下方的锡炉(15) 处进行沾锡。”,再看说明书中实施例二21段文字记载“,导线管10 和传线夹13 通过设置的旋转机构可旋转到空槽下方的锡炉15处进行沾锡,”,再看附图,导线管在设备的右侧,锡炉在设备的左侧,怎么实现沾锡


    既然你都能看出来:导线管10无法旋转到空槽下方的锡炉(15)处进行沾锡;
    那么该专利文件就显然是撰写错误,明显的撰写错误,应当是要被宽容的。


    从附图可以明显看出来,导线管10在右边,送锡装置(17)在右下边,自然可以转过去。

    2015/04/14 10:02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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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看了看 没看懂

    2015/04/14 10:1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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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话说无效决定文件哪里有下载

    2015/04/14 12:57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 第4楼

    2015/04/14 12:59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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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fyf860106 发表于 2015-4-14 10:02
    读到这里,如果大家没看专利内容,也许并不觉得有什么?但是看过专利文件的,大家都会发现,权利要求中在原 ...

    请问凭什么认为是在送锡装置那里沾锡,那锡炉是用来干什么的?
    从附图怎么明显可以看出来导线管是在送锡装置上沾锡的,说明书实施例中明显记载的是导线管在锡炉那里沾锡,你这样子通过一个附图得出来的东西,能否被认为毫无疑义?附图中所谓的毫无疑义的东西和说明书及权利要求书都相悖,又怎么办?权利要求的范围怎么划定?它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导线管在锡炉处沾锡,还是导线管在送锡装置上沾锡?这种企图通过附图解释的手段实现对权利要求实质修改的目的是在法律上不允许的,最高院已经有过判例。

    2015/04/14 15:45 [来自广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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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本帖最后由 fyf860106 于 2015-4-14 17:17 编辑

    james007li 发表于 2015-4-14 15:45
    请问凭什么认为是在送锡装置那里沾锡,那锡炉是用来干什么的?
    从附图怎么明显可以看出来导线管是在送锡 ...

    最高院好几个案例都是支持容许权利要求的明显撰写错误的。
    况且并不违法。

    专利法第五十九条很明确:……,说明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意思就是在权利要求不明确、不清楚、有明显错误(技术人员可以确定)等的时候,可以用说明书及附图来作为权利要求的解释或者确定保护范围。

    2015/04/14 17:13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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