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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的权利要求书怎么写

发布时间:2019.03.17 浙江省查看:1182 评论:0

一个产品有两个(一个部位结构有所区别)制作方法。且都已经是公知技术。我要在这个产品的另外一个(结构相同)部位在原有功能的基础上增加上一个功能并想申请专利保护。如果只是申请一种结构,那么已知公知技术应该是写在前序里,如果把这二种方案分成二个文件申请恐怕不行,因保护的技术是一样的。现在我要把这二种结构放在一个申请文件提出申请,请问这已知的公知技术应该放在申请文件的什么位置写?应该怎么写?前序里是否可以用(或)?或者是否可以把这二种公知技术放在从属权利要求书里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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