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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A答复问题,帮帮忙,谢谢

发布时间:2014.11.17 湖南省查看:3153 评论:7

遇到一个机械案件的OA答复 审查员一通找到一篇不太相关的对比文件1,并且看了一下审查员的检索报告,就这一篇对比文件,连A类文件都没有。审查员对案件权利要求的创造性评述几乎都用“很容易想到”类的理由,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本人把一个个技术特征列出来并且说明为什么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为什么不是公知技术,并且具有哪些效果和解决了哪些技术问题一一进行说明。 审查员二通来了,称申请人的意见陈述是在否定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并且找来一篇A类文件称该文件公开的同类结构非常复杂,而本案结构非常简单,因此用对比文件1完全能够说明不具备创造性。 这样的东东怎么个跟他解释啊,太极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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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几句话,网友难以理解你的问题啊。
    你的简单的结构是不是意想不到那么简单就能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啊。

    2014/11/17 22:07 [来自江苏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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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我也遇到类似问题了,似乎很多人都提到这个创造性,主要看是否容易想到。
          我感觉
    这个真的就是主观标准了,你认为容易想到的,可能真的其实很不容易想到,也有可能你认为很不容易想到的,其实别人很容易就能想到。所以这个应该是不适合作为评价标准的,因为客观性很差。

          我倒是有个客观标准供参考:对于某些特别热门的行业,比如:电商、移动通信、汽车减排、节能、电器节能、移动互联网、等等这些热门领域,由于该领域受过专业训练的技术人员极多,素质普遍不低,且不乏极高水平的技术团队,假如发现这些领域的技术方案,多年来没有类似的技术文献,没有采用类似技术的实际应用系统,而且该方案还有明显的实用性和市场前景,那这时候,该专利方案的创造性就应该没问题,因为你要说这个很容易想到,那逻辑上就说不过去了,因为这么多人,这么多公司,这么多年都没有类似的文献和系统出来?

          所以有关
    部门或许应该出一个指导性的列表,列出比较热门的参考行业,这些行业的相关发明和实用新型,只要有足够的新颖性和工业实用性,而且没有类似相关性较高的文献,就应该承认其创造性。

    2014/11/17 22:41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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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ecirnju 发表于 2014-11-17 22:07
    几句话,网友难以理解你的问题啊。
    你的简单的结构是不是意想不到那么简单就能解决同样的技术问题啊。

    关键在于,审查员根本就找不到相关的对比文件,就一句很容易想到不具备创造性,而且我自认为技术方案并不简单,为了尊重审查意见已经加了N多附加技术特征,审查员仍然一句很容易想到了事

    该审查员的审查模式:
    对比文件1说明书全文公开了。。。(把权利要求1的部分特征照抄一遍,事实上对比文件1中根本没有),剩下的作为区别技术特征,认为很容易想到,结论不具备创造性

    2014/11/18 08:43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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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流水脉脉 发表于 2014-11-17 22:41
    我也遇到类似问题了,似乎很多人都提到这个创造性,主要看是否容易想到。
          我感觉这个真的就是 ...

          有同感,大婶既然都把技术方案说得这么普遍、这么普通,居然一篇对比文件都找不到,机械的案件哪怕找个技术手册出来说里面哪个部分都有类似公开也会让人信服,压根就不提供任何证据,就主观判断,还称意见陈述是在否定普通技术来回复,就想小孩子耍赖一样,未免太儿戏了

    2014/11/18 08:54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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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容易想到可不是主观上的想到

    2014/11/18 09:18 [来自安徽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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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banma2001 发表于 2014-11-18 09:18
    容易想到可不是主观上的想到

    那你认为随便找一篇什么特征都没公开的对比文件,然后称对比文件公开了。。。。(照抄权利要求),然后称区别特征很容易想到,这还不是主观上的想到,那是什么呢?那这样的审查真是太容易了,一个领域就检索一篇对比文件就好了,随便照抄一下权利要求的几个特征,然后其他的都很容易想到,啥都不用说明,案件一天估计可以审个好几百吧,如果都这样审,那我真的服了,谢谢!

    2014/11/18 12:58 [来自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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