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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 Vs. 注册商标有效期的起算时间

发布时间:2014.10.29 北京市查看:2250 评论:4

商标法第36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步审定公告三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商标法第39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我有一点不明白的,A: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 与 B:注册商标有效期的时间 有什么不同的意义与作用?因为核准注册之日可能晚于公告期满3个月的时间,所以这两个时间是不一样的,但是为什么A与B不是一个时间呢? 有明白的高手可以给举个例子解释一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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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新商标法36.2里规定的是异议不成立时,取得专用权的时间为审定三个月期满。
    如果无人提出异议的话,初步审定公告的期满时间等于核准注册之日,但提出异议的话,有十二个月的处理时间,当异议不成立时,为了防止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处理异议期间的权利缺失,作出取得专用权的时间为审定期满之日的规定

    2014/10/29 17:02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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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carloszhen 发表于 2014-10-29 17:02
    新商标法36.2里规定的是异议不成立时,取得专用权的时间为审定三个月期满。
    如果无人提出异议的话,初步审 ...

    那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早于核准注册的时间,有什么好处呢?

    2014/10/29 20:39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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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zxjane 发表于 2014-10-29 20:39
    那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早于核准注册的时间,有什么好处呢?

    如果异议一下,十个月后告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异议没有成功,这时商标的有效期从核准注册之日起算的话,那相比于没有异议的商标,是不是商标有效期的起算日就晚了?仔细看看我前一楼的回答,如果还不懂,那我也没办法了

    2014/10/30 09:43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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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楼上都没搞明白,其实是条法司没做过商标,很多起算日相关题目在实务当中都是错的,但也不用管了,你只要记住,注册日期就只有一个日期,无论哪种情况,就是异议期满的第二天,其实实务当中根本就没有核准注册之日之说,都是排期排好了的,公告期第二天

    2014/10/30 12:45 [来自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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