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公司知识产权维权的诉讼策略
发布时间:2014.10.23 广东省查看:2436 评论:1
随着中国经济的腾飞、国际化步伐越来越快,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中国。同时,中国的市场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显稚嫩,特别在知识产权方面。
跨国公司要如果想在中国能够顺利发展,则离不开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本文侧重从跨国公司的角度出发,结合中国的知识产权现状以及高睿律师多年的知识产权维权诉讼经验,一阵见血的点出跨国公司知识产权打假的诉讼策略。
由于中国在知识产权维权方面起步的较晚,且中国的文化背景与西方不同,所以维权过程中难免会遇到许多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在高睿律师经办或者研究过的很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侵权人都试图通过各种途径或手段将自己隐藏在幕后,一般不太容易被发觉。在许多案件中,权利人只能在市场上见到侵权产品,而无法获知这些产品来自何方,即使有公司名称和地址,但往往进行调查后,最终会发现该公司注册地址、电话号码都是假的,条形码是套用别的公司的,这让权利人很无奈,总感觉愤怒的拳头找不到落点。
取证难是知识产权案件的共同特点,有很多进入流通市场后的侵权产品都很分散,制止单个销售行为,并不能取得很好的效果,并且对于生产行为的取证也非常困难。在某些领域的知识产权侵权已经形成很完整的产业链,呈现出网络化、组织化、国际化、专业化的特点。比如,一部大片上映,从获取母片、生产、批发、物流、区域分销等环节都有专人负责,最后再由区域分销批发给本地零售,文化执法部门往往只能查到终端销售,却无法追根溯源。因为制假产业在屡次打击中,不断改进,组织严密,甚至跨越国境,这给打假带来很大的难度。
按照高睿律师的经验,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往往十赔九不足。根据法律规定,原告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百万以下(专利是一百万元)的赔偿。在现实案例中,很少有侵权人做账,即使做帐,也可能存在两本账册,且原告亦难以取得,甚至在法院取证时被告也可以以各种理由不予提供,而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此,权利人的赔偿主张通常只能通过法定赔偿来实现,但法定赔偿额在很多案件中是难以弥补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因此获赔难极大的打击了权利人的维权积极性,相反因为违法成本的低廉,却鼓励了侵权盗版的蔓延。
(一)调查取证
如果涉嫌侵权行为给权利人造成了较大损失,权利人准备以获得赔偿为目标起诉侵权人的话,在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对方发送警告函之前,应主动、充分地准备侵权证据以及自身受到损失或对方获得利益的证据,为以后在法院诉讼过程中做好准备,占据优势地位。
对于侵权行为和后果不是很严重,涉嫌侵权企业不是太大,权利人可以以发警告函的形式提醒对方,要求其停止侵权。当然也可以选择委托律师以律师函的形式发出警告。
这一选择最大的优势在于高效,不需要经过复杂的法院审理程序,直接与侵权人沟通,能够在最短的时间内肃清市场。
在警告函无效的时候,权利人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此时,权利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得到法院的一纸判决,而是为了与涉嫌侵权人进行和谈,弥补因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同时通过法院文书给侵权人施压,促使侵权人同意权利人提出的和解方案。
权利人在双方的谈判之前应明晰自己的底线,同时,也应该尽量调查清楚对方的底线,以便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根据高睿律师的经验,大部分权利人很难从诉讼中得到足额的赔偿,但如果不提起诉讼,侵权行为将蔓延,权利人的市场份额将受到极大影响,所以权利人不得不提起诉讼以夺回正品的市场份额。
例如一个奢侈品品牌,或许可以容忍做工低劣的假冒品在集贸市场以白菜价出售,但决不接受高仿品在酒店和商城内销售,因为前者的消费群体不是权利人的目标群体,而后者极有可能分流了权利人的目标客户。因此,权利人即使不能从个案中获得足额的赔偿,亦将采取法律措施,甚至不惜采取刑事措施来维护其市场份额。
对于一部分高端的涉嫌侵权人,往往都拥有不错的生产平台或者销售渠道。此时,权利人要求涉嫌侵权人停止侵权或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不是真的要求其停止使用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而是以此为平台,促使对方与权利人和谈或调解,进而双方达成合作意向,最终达到双赢的局面。
(一)选择诉讼目标
权利人在选择诉讼对象时,首选那些有赔偿能力、影响力和直接竞争力的侵权人,这样的企业一般规模较大,权利人在知识产权维权时能够获得较充分的赔偿。
与此同时,如果侵权人的业务是与权利人、相竞争的同行业,还可以作为市场竞争的一种手段,获得较好的竞争优势。
在这些企业中,又以外企和上市公司为佳,外企一般对知识产权保护比较重视,在被诉侵权的情况下会尽快解决纠纷,法院的判决也能得到很好的执行;而上市公司的所有信息都要求披露,对企业发生的诉讼也比较敏感,可能会影响到股价,所以一般也尽量避免此类纠纷,权利人在维权时也较容易。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知识产权侵权诉讼地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也可以选择侵权行为地。其中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这样的法律规定就为权利人在诉讼时选择管辖地提供了空间。
权利人之所以要选择管辖地,一方面考虑到很多地方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会受到当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大部分涉嫌侵权的企业对促进当地的经济发展以及促进劳动就业起着很大的作用,如果被判败诉很可能会影响企业的发展,进而影响当地的经济发展,再加上其他原因,权利人如果选择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可能会各种意料之外的问题,判决结果也难得到执行;另一方面,不同地方的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水平也不一样,知识产权保护是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产物,一般来说经济水平发达的地方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经验较丰富,案件审理水平也较高;更重要的是,不同法官对法律的理解也是不一样的,观点会相差很大甚至会相反,在选择管辖地时要考虑审理法官以往对某种法律问题的看法,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地。

微信公众号:企业法律智慧(您身边的常年法律顾问团——国内首个专注推送企业法律知识的公众号。内容涵盖与企业经营管理密切相关的合同管理、劳动人事、公司控制、并购重组、知识产权、危机应对、投融资等,由专业律师团队倾力服务,为企业提供解决方案。与您分享法律智慧,共同提升商业价值!)
广东高睿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部
Guangdong Gaorui Law Firm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 626 号保利中宇广场 A 栋21 楼( 510635 )
Add:21/F,A Building of Poly Universe Plaza,626# ,Tianhebei Road, Guangzhou , China( 510635 )
电话 :8620-85601288-335 传真 : 8620-85601010
评论列表
快速回复
[3]思博镇镇长
[未知属地]
主题:10 回帖:12 积分:67
热帖推荐
zcull
2014/10/23 17:17 [来自浙江省]
0 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