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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 有益效果 驳回 复审

发布时间:2019.02.26 陕西省查看:1913 评论:6

请问各位大神,由于实用新型的有益效果部分写入了一句,技术方案本身达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描述,从而导致申请被驳回的,在复审时,可以怎么答复或者修改?法律依据是什么?一时从审查指南中找不到依据,请求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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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列表

  • 第1楼
    删除该无法兜底的有益效果。

    2019/02/26 09:59 [来自天津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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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2楼
    又是那两个审协的审查意见吧

    2019/02/26 10:4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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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3楼
    真味如水 发表于 2019-2-26 10:40
    又是那两个审协的审查意见吧

    河南的那个,答了两次,最后还是驳回了

    2019/02/26 10:45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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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4楼
    李工仲明 发表于 2019-2-26 09:59
    删除该无法兜底的有益效果。

    老师您好,那是将无法兜底的有益效果,定性为“对明显错误的更正”是吗

    2019/02/26 10:46 [来自陕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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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5楼
    树根 发表于 2019-2-26 10:45
    河南的那个,答了两次,最后还是驳回了

    复审

    2019/02/26 10:50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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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6楼
    树根 发表于 2019-2-26 10:45
    河南的那个,答了两次,最后还是驳回了

    对你深表同情......发配到哪里的案子九死一生,节哀吧!记住:千万不要聘用那里的人。

    2019/02/26 12:34 [来自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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