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推荐位 推荐位

学员疑问 |关于课程的七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9.02.12 北京市查看:458 评论:1

1、老师您好,我看到一些授权的专利文件里面,权利要求书、发明内容、实施例,这三部分的内容基本都是一样的,这些写有什么好处跟坏处呢?

2、老师您好,实践中大多发明人提供的技术方案都比较简单,基本上一个独权就把该写的写完了,从权都是一些可有可无的凑数(没有进一步解决新的问题),这时候要如何拓展实施例呢,有没有比较具体实用的方法?非常感谢!

3、老师您好,湖南局的检索系统里面的数据是不是不全呢?为什么同样的关键词,在其他检索系统里面得到的结果都比湖南局的要多一些,但是湖南局的检索系统确实比较简单好用,我想固定用一个系统,平时的撰写检索如果用湖南局的够用吗,我是怕数据不全的话是不是会漏检?还有没有其他比较好用的数据库推荐的呢?谢谢

4、老师您好,我看到上面您回答一个学员的提问时说到,“概括之后只要能解决技术问题即可,解决了技术问题就算清楚,”权利要求书的“清楚”和说明书的“清楚”是不是不一样的概念?权利要求书不需要有具体实现的细节?说明书才需要披露具体实现的细节?

5、老师您好,假设一个权利要求书简化如下, 1、一种产品,包括装置…。 2、根据权1,所述装置为A。 3、根据权1,所述装置为B。
如果审查中权1没有创造性,修改时是不是要分案?还是将权2补到权1,删除权3,这样是不是浪费了一个方案?
还是可以将权2和3补到权1,所述装置为A或B? 又或者可以对A和B重新概括吗?哪种方式比较好呢?

6、老师您好,假设一个权利要求书简化如下,
1、一种产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
如果审查中权1没有创造性,权3有创造性,是不是不能直接将权3补到权1?需要将权2和3一起补到权1?因为权3是引用权2?(如果权3所限定的内容在权1中也有引用基础呢?只是当初撰写时形式上是引用了权2?)
另外,如果将权2和3补到权1后,引用关系做了相应修改,5个权利变成3个权利,原本的权4和5可以引用修改后的权1吗?因为原本的权4是直接引用权1,没有包括权2和权3的方案,这样会不会超范围?

7、老师您好,究竟什么是技术构思和发明构思呢?它和技术方案、技术手段、技术特征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谢谢


分享

收藏

点赞

举报

评论列表

  • 第1楼
    本帖最后由 Fuir 于 2019-2-12 16:05 编辑

    老师回复:
    1、老师您好,我看到一些授权的专利文件里面,权利要求书、发明内容、实施例,这三部分的内容基本都是一样的,这些写有什么好处跟坏处呢?
    解答:一般权利要求和发明内容的基本一样是正常的,发明内容部分的设置就是为了明确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技术效果这样的专利逻辑;实施例和权利要求内容一致,好处是可以从形式上满足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的支持,坏处是无后续答辩和修改余地。

    2、老师您好,实践中大多发明人提供的技术方案都比较简单,基本上一个独权就把该写的写完了,从权都是一些可有可无的凑数(没有进一步解决新的问题),这时候要如何拓展实施例呢,有没有比较具体实用的方法?非常感谢!

    解答:常用的方法是附加一些已有功能或新功能上去,因为在发明人提供的技术方案有新颖性的情况下,即使附加已有功能也是具有新创性的。比如,发明人发明了一种雨伞可以导盲,无其他改进点,就可以从伞本身功能的改进或者沿着改进点去附加技术特征,对伞本身功能的改进比如对伞柄的改进等等,沿改进点的改进,比如其他情况下导盲方式等。

    3、老师您好,湖南局的检索系统里面的数据是不是不全呢?为什么同样的关键词,在其他检索系统里面得到的结果都比湖南局的要多一些,但是湖南局的检索系统确实比较简单好用,我想固定用一个系统,平时的撰写检索如果用湖南局的够用吗,我是怕数据不全的话是不是会漏检?还有没有其他比较好用的数据库推荐的呢?谢谢

    解答:撰写阶段的检索如果不是委托查新,不用太关注全的问题,选择一个数据库去检就行。一般常用的有佰腾和soopat专利查询,也很好用。
    ?
    4、老师您好,我看到上面您回答一个学员的提问时说到,“概括之后只要能解决技术问题即可,解决了技术问题就算清楚,”权利要求书的“清楚”和说明书的“清楚”是不是不一样的概念?权利要求书不需要有具体实现的细节?说明书才需要披露具体实现的细节?

    解答:权利要求的清楚指这个技术方案本申请能解决技术问题,且不和其他的技术方案(其他权利要求)相矛盾,说明书的清楚也包括上面两个方面,除此之外,还包括更多的技术实现细节,其实就是指充分公开。权利要求不需要具体细节,是以问题为单位去确定的,说明书需要公开更多细节。
    ?
    5、老师您好,假设一个权利要求书简化如下,?1、一种产品,包括装置…。?2、根据权1,所述装置为A。?3、根据权1,所述装置为B。?
    如果审查中权1没有创造性,修改时是不是要分案?还是将权2补到权1,删除权3,这样是不是浪费了一个方案?
    还是可以将权2和3补到权1,所述装置为A或B??又或者可以对A和B重新概括吗?哪种方式比较好呢?

    解答:要不要分案,要看将权2补入权1,原来的权3(新的权2)是否和新的权1之间由单一性,如果没有单一性,审查员会要求分案的。
    具体采用哪种方式更好,其实要根据具体的技术方案,理论上来说如果可以对A和B进行重新概括是比较好的方式,但是,审查阶段不可以增加新的权利要求,只能找出A和B共有的特征对权1进行进一步限定。
    ?将权2和3补到权1,所述装置为A或B,这种方式审查员在审查时还是按两个方案来审查的,如果存在单一性的问题,和第一种方式结果是一样的。


    6、老师您好,假设一个权利要求书简化如下,
    1、一种产品,…..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
    5、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
    如果审查中权1没有创造性,权3有创造性,是不是不能直接将权3补到权1?需要将权2和3一起补到权1?因为权3是引用权2?(如果权3所限定的内容在权1中也有引用基础呢?只是当初撰写时形式上是引用了权2?)
    另外,如果将权2和3补到权1后,引用关系做了相应修改,5个权利变成3个权利,原本的权4和5可以引用修改后的权1吗?因为原本的权4是直接引用权1,没有包括权2和权3的方案,这样会不会超范围?
    ?
    解答:直接将权3补到权1即可。可以解释为在权1中增加新的技术特征,将权3的技术方案删除了。
    原本的权4和5可以引用修改后的权1,超范围指的是超出说明书及权利要求记载的范围,在说明书中,按你的引述他们属于一个完整的具体技术方案,特征之间可以进行组合的,不算超范围。


    7、老师您好,究竟什么是技术构思和发明构思呢?它和技术方案、技术手段、技术特征之间又有什么区别和联系呢?谢谢

    解答:技术构思可以理解为技术方案的上位,技术方案指若干个具体技术特征组成,技术特征对于产品可以理解成一个个部件、位置及连接关系。技术构思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种技术构思本身就是一个技术方案,比如说概括之后形成的技术方案,另一种技术构思只是发明人最初想出的模糊解决技术问题的方式,还没有具体的实现手段,这个时候技术构思仅仅是构思,而非技术方案。技术构思的理解本身就有不同的程度,后一种构思的深度更高,更利于指导技术方案拓展,但因为没有具体的技术特征无法形成权利要求。技术手段就是实现方式,技术构思的具体化。

    2019/02/12 16:03 [来自北京市]

    0 举报

快速回复